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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解析,哪些情况投诉不予受理及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5/04/12 作者:国樽律所

司法鉴定投诉不予受理范围详解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投诉的处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并非所有关于司法鉴定的投诉都能得到受理,以下是对司法鉴定投诉不予受理范围的详细解析。

1、不明晰的鉴定委托

当提问者对于想要鉴定的物品并不十分确定,或者对鉴定目的不够明确时,这种情况下提出的鉴定委托可能会被认定为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司法鉴定需要明确、具体的委托事项,以便鉴定机构能够准确、高效地开展工作。

2、法律分析:鉴定委托的受理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将不予受理:

委托事项超出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取得方式不合法;

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德;

鉴定要求不符合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

鉴定要求超出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

3、投诉的可行性

尽管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进行投诉,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并未明确规定被采信的鉴定意见不可以投诉,当事人若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依法向司法鉴定管理机关进行投诉。

4、《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投诉将不予受理:

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

投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其投诉主张;

投诉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且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

投诉人滥用投诉权利,故意捏造事实,扰乱司法鉴定秩序。

5、举证期间与重新鉴定的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且处于举证期间,法院应当允许,除非当事人重新申请的鉴定,否则在原鉴定真实合法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请鉴定。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司法鉴定投诉的范围与不予受理的情形

1、投诉材料的处理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登记表》,并告知投诉人补充信息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特定情形,如投诉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将不予受理。

2、受理范围与不予受理的情形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司法鉴定投诉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司法鉴定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执业类别进行活动;

未遵循司法鉴定程序规则进行活动;

投诉材料齐全,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并符合受理条件的;

投诉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于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投诉事项,若投诉人重复投诉且未能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司法行政机关仍将不予受理。

司法鉴定意见和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及应对措施

1、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以下情形的委托:

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取得方式不合法;

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德;

鉴定要求不符合执业规则或相关技术规范;

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

2、重新鉴定的申请与处理

若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在申请过程中,当事人应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搜集证据,尽其所能以争取重新鉴定的机会。

3、法律依据与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若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可以说明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出鉴定申请。

法院不同意鉴定的依据与处理方法

1、法院不同意鉴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鉴定申请的审查与处理

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需要法院的同意,不同意申请并不意味着违法,还需考虑证据与案件的关联程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3、上诉与申诉的途径

若法院不同意鉴定,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或直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寻求进一步的法律救济。

不予鉴定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

1、不予鉴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若不符合规定,将不予鉴定。

2、重新鉴定的申请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需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鉴定程序违法;

鉴定人具有法定回避情形;

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

经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鉴定审查工作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鉴定事项的审查应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鉴定:

鉴定事项不属于法律规定应鉴定的事项;

鉴定事项与案件事实无关;

鉴定事项已通过其他方式查明;

鉴定事项无法通过鉴定查明。

已被法院采信的鉴定意见能否投诉

1、被采信鉴定意见的投诉可能性

可以,没有法律规定不能进行投诉,且《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也未规定被采信的鉴定意见不可以投诉,当事人可以对被采信的鉴定意见进行投诉。

2、投诉程序与材料

若需投诉,当事人可到当地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投诉,投诉人应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被投诉人的姓名或名称、投诉请求以及相关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文书等证明材料。

3、鉴定人名册的应用与监督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案件的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案件后,应指派一至两名鉴定督办人,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协助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干涉鉴定人独立作出鉴定结论。

4、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定的采信与例外

一般情况下,一审法庭认定的司法鉴定,二审法院会直接采信,不会主动去重新鉴定,除非司法鉴定有明显问题或当事人提出异议。

5、法律救济途径

若当事人对法院的鉴定意见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或直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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