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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严惩环境监管失职,我国刑法明确环境监管失职罪规定及处罚标准
发布时间:2025/04/12 作者:国樽律所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环境监管失职罪是一项重要的罪名,它旨在对那些未能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制裁,以下是关于这一罪名的详细规定:

1、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义:当负责环境保护监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这种行为即被视为环境监管失职罪,若此行为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是引发严重的人身伤亡,相关人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根据刑法规定,此类行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2、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较为严格,当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或者造成三人以上重伤,或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周围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时,即可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处罚通常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3、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罚标准:我国刑法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罚标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仅会损害公私财产,还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这一罪名的设立,旨在强调对环境安全的重视,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4、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情形:根据刑法规定,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造成人员伤亡情况严重,如死亡一人以上,或重伤三人以上,或重伤二人、轻伤四人以上,或重伤一人、轻伤七人以上,或轻伤十人以上;引发大规模中毒事件等。

5、法律分析:对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而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关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于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1、经济损失标准:个人财产损失直接达15万元以上,或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损失75万元以上,公共财产、法人或组织财产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或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损失150万元以上,未达4项数额标准,但两项合计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或合计直接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损失150万元以上。

2、人员伤亡标准:环境监管失职罪,针对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行为。

环境监管失职罪处罚标准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罚标准如下:

1、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如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10人以上,使一定区域内居民身心健康严重受损。

2、刑罚: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以“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作为评价环境监管失职罪客体的基本前提。

3、法律依据: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罚依据为《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即环境监管失职罪。

现行刑法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立案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的立案规定如下:

1、经济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人员伤亡:造成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3、身心健康影响: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的。

4、其他情形: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5、处罚:在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情况下,应对工作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罚规定如下:

1、刑罚:犯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分析: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目的:这一处罚规定旨在通过法律手段警示和约束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保环境安全,维护公众利益。

4、法律依据: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罚依据为《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即环境监管失职罪。

简述我国刑法关于制裁环境监管失职人员的规定

我国刑法关于制裁环境监管失职人员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定义: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处罚标准:依照上述法则,判刑并处罚金环境监管失职罪(国家人员)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3、法律目的:这一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4、法律依据: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处罚依据为《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即环境监管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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