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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危险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深入解析罪名差异与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25/04/12 作者:国樽律所

在探讨法律问题时,危险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两个密切相关但又有所区别的罪名,以下是对这两个罪名的深入分析,包括它们的区别、构成要素以及如何判定。

主观态度与犯罪构成的区别

从主观态度来看,危险驾驶罪的犯人可能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这种故意意味着行为人可能明知其行为可能带来危险,但仍然选择这样做,或者对可能发生的结果持无所谓的态度,相比之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人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然故意为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要求犯人主观上为过失,即行为人并非故意,但因其疏忽大意导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犯罪客体的不同

在犯罪客体方面,危险驾驶罪主要聚焦于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其犯罪范围仅限于公共道路,这意味着,如果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发生在私人领地或非公共道路上,可能不会构成危险驾驶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危害的公共安全包含交通以外的诸多领域,如公共场所、住宅区等,该罪名的适用范围更广,不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

犯罪主体的不同

在犯罪主体方面,危险驾驶罪中犯罪主体不仅限于机动车驾驶员,还包括特殊情形下的车主及管理人员,这意味着,如果车主或管理人员未妥善管理车辆,导致车辆被用于危险驾驶,他们也可能成为犯罪主体,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则为普通罪犯,任何人均可能触犯。

犯罪手段的多样性

从犯罪手段来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速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这些行为直接威胁到公共道路交通安全,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手段则更为多样,包括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驾驶或其他危险方法也可成为该罪的犯罪手段。

刑事罪状的差异

两个刑事罪状,即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行为模式上大相径庭,对于危险驾驶罪,通常处以短期自由刑并罚金,情节恶劣者加重处罚,主要表现形式包括:高速追逐竞驶、酗酒驾车、超载或超速从事校车或客运业务,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品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定

在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危险驾驶情节:根据行为人的危险驾驶情节,如是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判定刑罚轻重。

损害结果:如果行为导致人员重伤、死亡或公共财物严重受损,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和死刑。

主观恶意: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如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可能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

具体危险犯是指以发生侵害法意的具体危险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例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抽象危险犯则是指行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在危险驾驶罪中,行为本身可能就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因此属于抽象危险犯。

危险驾驶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态度、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手段、刑事罪状以及判定因素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了解这些区别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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