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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严打传销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发布时间:2025/04/11 作者:国樽律所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详解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是一项针对新型经济犯罪的法律规定,它对于打击传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关于这一条款的详细解读。

1. 法律背景与修正目的

《刑法修正案(七)》于2011年通过,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法体系,增强法律对于新型经济犯罪的规制能力,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增设,正是为了明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法律责任,严厉打击传销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法律条文解读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内容如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条文明确了传销活动的定义,即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通过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形成层级结构,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的行为。

3. 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为名;

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

形成层级结构;

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

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4. 法律责任与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将面临以下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传销活动的严厉打击态度,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明确的判断标准。

5. 合同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区别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还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两者虽然都与经济犯罪有关,但存在以下区别: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则是指通过传销活动,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行为。

6. 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等因素,以下是一个案例:

案例:某传销组织头目李某,以“直销”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并承诺高额回报,李某通过建立层级结构,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诱骗大量参与者加入,经调查,李某组织的传销活动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法律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7. 结语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增设,为打击传销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我们应当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危害性,积极参与打击传销活动,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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