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二、被害人精神损失与物质损失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换句话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只能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而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就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和被害单位;
2、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与起诉条件
根据该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涉及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对于犯罪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还明确了起诉条件、证据要求、诉讼程序等关键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不予受理,第二条: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一、法律分析
1、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
2、直接受害人死亡的,近亲属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3、不论被害人是否死亡,为被害人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
1、因犯罪行为使人身权利受侵犯或财物被损毁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在逃同案人除外);
3、有请求。
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四、起诉条件
1、起诉人原告主体适格,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
2、起诉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
3、有明确的被告;
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被害人因为犯罪分子的行为导致物质损失的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五、近亲属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律主观
1、只有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刑事案件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由于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人格、名誉、精神或者其他物质关系方面损害的,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被害人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提起主体
1、发现犯罪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可以代表国家利益提起诉讼;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包括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人民检察院,这几种主体在法律框架下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旨在有效维护受害者及其合法权益。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范围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和被害单位;
2、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
五、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
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规定一、残疾赔偿与死亡赔偿
1、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2、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作出了《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规定
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不予受理;
3、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4、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如果发现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应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5、如果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物质损失,法院可以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一、残疾赔偿与死亡赔偿
1、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2、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赔偿范围
1、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仅可主张其物质损失,而不得提出精神赔偿请求,物质损失是指因犯罪行为已付出或必将付出的实际经济代价,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仅限于人身权益受损或财产毁损两类;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财产损害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几个方面:当犯罪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而受害人因此遭受物质损失时,赔偿范围包括治疗和康复的合理费用、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当犯罪行为导致公民的财物遭受毁坏,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物质损失;
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人身损害赔偿 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既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