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业领域/个人/企业刑事/新闻详情
【国樽律所】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解析,刑事辩护人管辖权异议全解读
发布时间:2025/04/11 作者:国樽律所

刑事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拥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这一规定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该条款明确指出,刑事案件的侦查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以下是关于刑事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及其分析。

辩护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一权利的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该法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这意味着,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刑事案件,但若法律有其他规定,则可能由其他机关负责侦查。

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一权利的依据同样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根据该法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这表明,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主要由公检法机关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确定,如果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可以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需上报上级人民法院,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刑事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

关于刑事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指出,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依法处理,如果认为异议成立,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把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当事人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管辖权异议是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法院确定案件的管辖范围,案件的被告和原告都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确认成立的,会移交到管辖权归属的法院进行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但在特定情况下,嫌疑人或受害人可以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如果当前的刑事案件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合适,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也具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如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他们必须阐述自己的理由,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有理,那么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将案件移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主要依据《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以下是关于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相关规定:

刑事案件具备特定条件时,当事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律规范指出,若下级人民法院判断案件重大且复杂,需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申请将案件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反之,上级人民法院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也能直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面对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处理,首要依据为《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当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办案机关应对其进行审查,若异议得到证实,案件应依法退回人民检察院或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法院自我审定不宜行使管辖权,可请求上级法院介入。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十一条指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在特定情况下,刑事案件可提请管辖权异议,法律明确,对于认为案情重大且复杂需由上级法院审理的下级法院所承办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相关法院有权向上一级法院请求移交;上级法院亦有权在必要时对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进行审理。

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定,旨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和辩护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