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这一概念的含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同时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和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的一种诉讼活动,以下是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范围的详细解析。
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伤,导致医疗费用增加、收入减少等。
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不予受理,这意味着,精神损害赔偿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附带民事诉讼的种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
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如:盗窃罪、抢劫罪等。
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但其违法行为引起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如:交通肇事逃逸等。
调解或撤诉后坚持民事赔偿请求的案件,如: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其中一方反悔要求赔偿。
检察院撤回公诉后查明有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案件,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回公诉,但查明有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的。
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死亡但负有赔偿责任的案件,如:被告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死亡,但其在生前有赔偿责任的。
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由于犯罪分子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利进行侵犯所导致的受害者人身权益遭受实质性损害,如: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
遗失物或损坏财物所引发的物质损失,如:盗窃、抢劫、抢夺等。
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和被害单位。
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较为广泛,旨在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精神损失、非物质损失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