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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劳动法解析,五种情形不属于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5/04/11 作者:国樽律所

在劳动法领域,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界限,以下几种情况,均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1、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招聘的是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那么这种关系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退休人员虽然可能继续工作,但其身份已经转变为社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2、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关系: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服务关系,通常属于民事服务合同,而非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虽然为家庭提供劳动,但其与雇主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从属性和长期雇佣关系。

3、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4、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的合作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合作方式,同样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五种情况

以下是五种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况:

1、用人单位招录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此类人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招录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金是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3、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服务关系:如前所述,这种关系属于民事服务合同,而非劳动关系。

4、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属于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5、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属于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五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是什么

以下是五种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形:

1、用人单位招录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用人单位招录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3、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服务关系。

4、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合同关系。

5、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合作方式。

适用限制

在讨论劳动关系认定时,始终是指区别于集体劳动关系的个别劳动关系,并且这种个别劳动关系,还是标准劳动关系,即具有长期雇佣、八小时全日制劳动、工作场所固定、严格的从属性、一重劳动关系等特征,不包括非标准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

家庭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服务关系

家庭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服务关系,通常属于民事服务合同,而非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虽然为家庭提供劳动,但其与雇主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从属性和长期雇佣关系。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合同关系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合作劳动关系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合作方式,同样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实践中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在实践中,劳动关系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法律主观: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劳动,未签订劳动合同通过下列凭证认定: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司法实践: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审查: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事实劳动关系: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认为是目前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4、证据:在实践中,常见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及报名表等,均可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

5、条件:实务中认定劳动关系需要的条件有:

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在劳动关系认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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