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领域,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界限,以下几种情况,均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1、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招聘的是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那么这种关系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退休人员虽然可能继续工作,但其身份已经转变为社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2、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关系: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服务关系,通常属于民事服务合同,而非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虽然为家庭提供劳动,但其与雇主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从属性和长期雇佣关系。
3、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的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4、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的合作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合作方式,同样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五种情况以下是五种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况:
1、用人单位招录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此类人员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招录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金是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3、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服务关系:如前所述,这种关系属于民事服务合同,而非劳动关系。
4、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合同关系:这种关系属于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5、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合作关系:这种关系属于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五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是什么以下是五种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情形:
1、用人单位招录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2、用人单位招录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3、家庭或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服务关系。
4、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合同关系。
5、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合作方式。
适用限制在讨论劳动关系认定时,始终是指区别于集体劳动关系的个别劳动关系,并且这种个别劳动关系,还是标准劳动关系,即具有长期雇佣、八小时全日制劳动、工作场所固定、严格的从属性、一重劳动关系等特征,不包括非标准劳动关系,如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等。
家庭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服务关系家庭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服务关系,通常属于民事服务合同,而非劳动关系,家政服务人员虽然为家庭提供劳动,但其与雇主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要求的从属性和长期雇佣关系。
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合同关系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合作劳动关系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合作方式,同样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这种关系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实践中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劳动关系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法律主观: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劳动,未签订劳动合同通过下列凭证认定: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司法实践: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时,一般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审查: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事实劳动关系:无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一般认为是目前我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认可了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4、证据:在实践中,常见的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及报名表等,均可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
5、条件:实务中认定劳动关系需要的条件有:
双方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
在劳动关系认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