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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判决书撰写指南,实体法优先,程序法保障,实现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2025/04/11 作者:国樽律所

判决先引用实体法还是诉讼法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引用法律条文,对于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至关重要,以下是关于判决中先引用实体法还是诉讼法的一些原则和考量。

涉及两部或两部以上的法律时,应当遵循一定的顺序,根据规定,应当优先引用基本法律,随后再引用其他相关法律,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引用,应当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实体法是判决的基石,它规定了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是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依据,而程序法则是确保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和执行的规则,它通常不需要在判决书中单独引用,因为其作用是通过程序保障实体法的实施。

在极少数情况下,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可能存在冲突,这种冲突往往源于实体正义的实现进程快于程序正义,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例,刑法自1997年实施以来,已经经历了多次修正,而刑事诉讼法的完善进程则相对滞后,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实现司法正义,必须确保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进程能够相协调,共同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民事判决书中是先引用程序法还是实体法

在民事案件中,判决书的撰写同样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逻辑顺序。

法律分析表明,判决和裁定在性质上存在区别,判决通常解决的是实体问题,而裁定则主要处理程序问题,尽管也存在部分实体问题,对于判决不服的,上诉权通常在法定上诉期内得到保障;而裁定的上诉范围则相对有限,如民事诉讼中的某些裁定。

裁定依据的是程序性事实,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而判决则基于人民法院认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其法律依据是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实体法,判决通常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两者在形式、上诉范围、上诉期限和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

判决书中必须引用实体法,因为实体法是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引用实体法的判决,其说服力将大打折扣,根据规定,判决书应当同时引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以确保判决书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在引用法律条文时,应遵循一定的顺序: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这一顺序体现了实体法在判决中的核心地位,同时也体现了程序法在保障实体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如何平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是司法公正的两个重要方面,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挑战。

关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存在三种主要观点,实体正义优先论者认为,实体法的正确实施是司法活动的最终目标,程序法应当服务于实体法的实现,程序本位论者则强调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认为程序正义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折中论者则主张,应当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确保两者在司法实践中相互促进、相互协调。

法律在实现正义的过程中,区分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个层面,实体正义是相对的,其实现依赖于程序正义的贯彻执行,程序正义在法律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解决纠纷和冲突提供规则和程序;二是确保纠纷解决过程的公正性,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存在内在的统一性,两者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完整体系。

在执法与立法的关系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联性得到了体现,法律的制定旨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实体正义),而执法程序则是为了确保法律的实施和效力(程序正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坚持程序正义优先,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从而为实体正义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法律领域,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维护公正的两个重要方面,它们共同支撑着法治的平衡,程序正义强调的是公正的过程,而非结果,它是通过严谨的诉讼程序、公正的程序性权利和义务,确保实体法的权利义务得到公正执行,程序正义确保的是过程的透明与合理,使每个参与者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存在。

判决书中法条排列顺序

在撰写判决书时,法条的引用顺序同样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

在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律条文时,应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这一顺序体现了实体法在判决中的核心地位,同时也体现了程序法在保障实体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在民事纠纷中,法院的裁定书和判决书在形式和作用上存在差异,裁定书主要处理程序上的问题,而判决书则处理实体上的问题,一旦生效,两者的法律效力相同。《民事诉讼法》中对此有明确规定。

在引用法律条文时,应注意条、款、项、目的顺序,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第七条和第十四条时,应写为“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这一规范有助于确保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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