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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假释期满漏罪处理,司法公正与法律严肃性的双重考验
发布时间:2025/04/11 作者:国樽律所

在司法实践中,假释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旨在帮助罪犯在服刑期间改造自身,重新融入社会,假释期满后发现漏罪的情况并不鲜见,这既考验了司法系统的公正性,也关乎法律的严肃性,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

假释期满后漏罪的发现与处理

1、追诉时效的考量: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若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若该漏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则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2、假释撤销与否:假释期满后发现漏罪,不应再撤销假释,如果漏罪已经经过追诉时效,则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会对漏罪进行审查,若确认已过追诉时效,则案件将终止。

3、漏罪的定罪处罚:如果在假释期限届满后再发现漏罪,则只能就发现的漏罪对相关人员进行定罪处罚,而不能撤销假释,这意味着,即使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对于新发现的漏罪,仍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4、数罪并罚的原则:在假释期间发现漏罪采取先并后减的原则,即在假释考验期内有重新犯罪或者被查出有漏罪未宣判,应将新罪或漏罪处以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但假释期满后发现漏罪的,则不能撤销假释,而只能就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定罪处罚。

假释期间发现漏罪的处理方式

1、先并后减的适用:在假释期间发现漏罪,应当先将漏罪进行先并后减得出刑期,再将新罪刑期与前罪还未执行的刑期相合并进行处理。

2、法律分析:刑事判决生效后,发现有漏罪的,则应当重新对其罪行重新量刑,将漏罪的量刑与原罪行合并重新计算,然后扣除已经服刑的期限。

3、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处理: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是按先并后减进行处罚的,先减后并则是在刑法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而又存在有新的罪行。

4、假释期间发现漏罪的处理:一旦发现漏罪的存在,司法机关会撤销假释的刑罚,而后将该漏罪与之前已经审理结束的罪名一起合并,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然后再结合法律条文,适当的减轻其会受到的刑事处罚。

刑满释放后又发现漏罪的处理规定

1、累犯的构成:刑满释放后发现漏罪不构成累犯,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情形。

2、争取缓刑的机会:可以争取,具体需要根据案情分析,如果存在有利情节,符合缓刑条件的,也是有机会判缓刑的。

漏罪的追诉时效

1、追诉时效的计算:对于已经执行完的漏罪,其追诉时效需具体分析,原则上,若在追诉时效内发现漏罪,应依法追究;若超出时效再发微,便作不再追诉处理。

2、追诉时效的起算:一般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行为人属于连续犯或继续犯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追诉期限的计算:具体的追诉时效时长需要根据该漏罪被判处的最高法定刑来计算。

4、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的漏罪的,应当单独进行定罪量刑,不能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也不构成累犯。

假释期满后发现漏罪的处理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事实、情节等多方面因素,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行事,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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