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第三条 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业务管理,切实维护参保农户利益,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保障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业务,价格保险和指数保险等创新型业务、以及森林保险业务另行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获得基础类前三项业务经营资质后,方可申请增加扩展类业务,且每次不得超过一项,两次申请的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范围,是指保险公司的原保险业务,不包括再保险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代理销售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
第二章 业务经营
第九十六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三章 再保险经纪人
第十四条 再保险经纪人需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保险人的权益,并须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对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外资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的再保险交易有特定的报告要求。
第十六条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中国保监会的处罚,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的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警告、罚款甚至行业禁入。
洪灾造成的农业损失能赔偿吗?如何赔偿?农业保险条例
第一条 农业保险合同由农民或农业组织自行或由组织投保,保险机构需明确告知投保信息并公示承保情况,合同期间,不得随意调整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保险事故发生后,机构需及时查勘并公示结果,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尊重受损保险标的的法定处理规定。
第二条 具体的赔偿标准应以当地政策为准,建议种植小户选择第一档,而种植大户根据情况自行选择其中一档即可。
第三条 法律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第四条 农业保险合同在有效期内,保险费和合同解除条件保持不变,即使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变化(第十一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机构需迅速现场查勘并与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情况,查勘结果同样公开,保险机构有权采用抽样或其他方式确定损失程度,但需遵循相关技术规范(第十二条)。
第五条 种植的水稻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事故但损失率在30%以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实际损失率在30%(含)以上按比例赔付,70%(含70%)以上全额赔偿,每位被保险人保险水稻地块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时,按承保面积占实际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六条 《农业保险条例》明确了农业保险的定义和范围,它指的是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山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村务公开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民主管理,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法律分析
丰富群众文化生活、赋予城市艺术气息的尧都区文化艺术中心和解放路党群服务中心项目以及汾东、翟庄、新东城棚改项目和解放路学校东城二校区建设项目。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管理,建立健全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行业专业化、差异化发展,引导保险公司集约化、精细化经营,根据《保险法》、《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十六条 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本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三章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
第一条 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资质、风险控制能力、业务发展水平等因素,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等级:
(一)一级业务;
(二)二级业务;
(三)三级业务。
第四章 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变更
第九十六条 保险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被明确划分为两大类: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具体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以及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
第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