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世界中,隐名股东的存在,如同暗流涌动,并不罕见,这种现象的出现,往往与以下几个原因密切相关,隐名股东,作为公司中的实际出资人,却因种种原因未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注册登记,这使得他们在工商部门的档案和合法股东名录中未能得到体现,从而带来了非法性的问题,由于缺乏合法身份的证明,隐名股东无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与义务,例如无法直接查询公司的账务信息,这无疑让他们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引发的诉讼案件也较为常见,这类案件往往情况复杂,因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通常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公司及其他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股权的善意取得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即公司股权被无权转让后,受让方起诉主张善意取得公司股权,这些案件的复杂性,往往源于法律关系的不明确和权益的冲突。
第三,隐名股股东指的是那些虽然为公司提供了实际资本投入,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等公开信息中并未展示其姓名的投资者们,他们可能是出于保护个人隐私、规避法律风险或是其他商业策略的考虑,选择以隐名的方式参与公司运营,这种隐秘性,既保护了他们的个人利益,也带来了管理的复杂性。
隐名股东有没有权利查账关于隐名股东是否有权查账,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和公司治理的多个层面。
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被记载为他人,若要行使查账权,他们需要先确认自己的股东资格,对于出资瑕疵的股东,即在公司成立后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其股东资格并未被否认,因此仍可行使查账权,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一般限于登记公示的股东,除公司登记股东外,隐名股东、出资瑕疵股东、原股东亦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查阅公司账目。
尽管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但公司作为兼有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实体,只有当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得到确认后,他们才能行使股东查账权,出资具有瑕疵的股东,即指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人通过签订公司设立协议、章程认缴公司出资,在公司成立后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财务账目,隐名股东则无此权利,隐名股东,又名匿名股东,指的是利用他人身份开设公司或者出资本人实为本人的情况,却在公司规章、股东名册及工商注册记录中被列为他人出资者,若欲行使此项权益,隐名股东需首先证明其股东身份。
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隐名股东的权益,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障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以下是一些可行的措施:
在显名股东依照法律规定的“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下,若显名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隐名股东权利的,不应予以支持,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通过书面协议明晰双方权利义务;与其他股东及公司签署书面文件,确认股权代持的知晓与认可;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力;妥善保管出资证明,这是确定隐名股东身份的关键证据。
第三,隐名股东权益保护的关键在于明确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仅享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名义股东则无权进行转让,根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不在股东名册中记载,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签订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第四,隐名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后,其投资权益即受法律保护,名义股东不能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或工商登记为由,否认隐名股东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五,隐名股东权益保护需明确其与名义股东间的权利义务,确保只有隐名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力,名义股东转让股权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第六,为了保护隐名股东的权利,首先要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名股东与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议应详细规定双方的权益,为解决争议提供依据,隐名投资者需与其他股东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与同意,确保隐名投资者的实际股东地位被公司内部认可。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是什么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包括隐名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瑕疵出资股东的股权确认纠纷也较为常见,包括股票及出资证明书交付请求权纠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是否具备股东资格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指各民事主体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
第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包括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两种)、公司设立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起人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等多个方面都可能引发纠纷,这些纠纷的复杂性,往往源于股东权益的冲突和法律关系的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