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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新时代养老保险管理体系规范,江苏政策解读与劳动者权益保障
发布时间:2025/04/10 作者:国樽律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背景与目的

在新时代的征程上,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体系,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以期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与进步。

第二条 法律依据

本规定的制定,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旨在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章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与标准

第三条 个人账户记入比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自1997年起,个人缴费比例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每两年个人缴费比例提高一个百分点,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这一调整体现了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规划和持续改革。

第四条 用人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这部分费用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以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稳定。

第五条 缴费基数与比例

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如下:

第三章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待遇

第六条 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十五年,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即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和保障。

第七条 住院报销

养老保险住院报销一般由医疗保险承担,而非养老保险,这一安排有助于减轻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提高医疗保险的报销效率。

第八条 退休年龄与条件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

社保缴费年限需满15年,否则退休年龄将延迟,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和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严谨管理。

第四章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1)

第九条 计发基数调整

自2020年1月1日起,江苏省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设定为7602元/月,2021年,江苏省对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包括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两个部分,这一调整体现了国家对退休人员生活的关心和保障。

第十条 养老金发放

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这一发放机制确保了养老金的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一条 养老金增长

江苏2021企业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974元,比上年度的7602元增长5.2%,这一增长体现了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视和对退休职工生活水平的提升。

第五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规定

第十二条 缴费负担

法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于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规划和合理负担。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这一账户的设立,旨在增强个人对养老保险的参与感和归属感。

第十四条 缴费变动

以前的规定是,单位缴纳的20%中的一部分和个人的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现在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仅个人缴的那8%划入个人账户,这一变动体现了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深化改革,旨在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通过以上详细规定,旨在为企业职工提供清晰、明确的养老保险政策,确保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退休后享有稳定的生活保障,这也体现了国家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持续改革,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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