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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深入解析,保证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法律分析与实践探讨
发布时间:2025/04/10 作者:国樽律所

在法律实践中,保证人的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本文将围绕保证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这一主题,从法律分析、案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抗辩权的定义与保证人的抗辩权

我们来明确抗辩权的定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在保证关系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如果债务人放弃这一权利,那么保证人仍有这一权利。

二、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的抗辩权

当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时,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重新确认债务,债务人放弃了时效届满产生的抗辩权,但根据《担保法》第20条,保证人仍享有抗辩权,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行为不意味着债务人的放弃对保证人产生效力。

三、保证人放弃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在保证期间已过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未以保证期已过提出免责抗辩,这种情况就应当视为保证人放弃了抗辩的权利,既然保证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那么法院就不应依职权主动干预,也即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审查并援引而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四、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影响

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可能会导致债权人直接对保证人提出债务偿还的请求。《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五、与《担保法》有关条文的对比

《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承租人放弃抗辩权承诺

在房地产交易中,承租人放弃抗辩权承诺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以下是对承租人放弃抗辩权承诺书的详细解读。

一、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是一种书面承诺,用于明确承租人放弃对该房地产的优先购买权,以下是一份典型的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

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已接到位于上海市XX室的房地产权利人XX的通知,需将该房地产出售给第三人,现作为该房地产的承租人,本人在此声明,放弃对该房地产的优先购买权。
以下空白。
承租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日期:年 月 日
出租方意见:本人对上述承诺书内容已通读且无任何异议,并愿意遵守上述内容。

二、承租人放弃抗辩权与购买权的声明

在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的情况下,抵押物共有人应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当需要处置抵押物偿还所担保的债务时,愿意无条件地自找住房,乙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证履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承诺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三、不同银行对承租人放弃抗辩权的要求

不同银行对承租人放弃抗辩权的要求存在差异,有的银行确实需要承租人签署放弃抗辩权与购买权的声明,这主要是银行为贷后处置抵押物风险设立的要求。

保证期已过保证人未提出免责抗辩法院可否主动审查并裁决

在保证期间已过的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未提出免责抗辩,法院是否可以主动审查并裁决?

一、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未提出免责抗辩

对于一般保证来说,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先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则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后果

放弃先诉抗辩权可能会对保证人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以下是对放弃先诉抗辩权后果的详细解读。

一、先诉抗辩权的存在条件

先诉抗辩权只存在于一般保证中,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二、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的,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但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仍保证吗

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是否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一、保证期间的确定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如果约定了保证期间的,依约定的期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后,保证债务的时效是不会中断的,一般会根据保证方式和约定的期间情况,如果当事人对于则两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保证责任就会生效。

三、保证人的责任

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并非必须承担保证责任,需综合考虑债务人和保证人的行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过程及法律依据,以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每日学一典第701条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对债权人抗辩权

一、《担保法》第20条的规定

《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二、担保合同的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

三、《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700条说明,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第701条指出,一般保证人有权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保证人仍可向债权人提出抗辩。

通过以上对保证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承租人放弃抗辩权承诺、保证期已过保证人未提出免责抗辩法院可否主动审查并裁决、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后果、主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保证人仍保证吗以及每日学一典第701条保证人享有的债务人对债权人抗辩权的详细解读,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为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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