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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民法典视角下,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对保证人权利影响及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25/04/10 作者:国樽律所

在法律实践中,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放弃对于保证人而言,其权利和责任又会有怎样的影响呢?以下将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p>【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明确规定,保证人有权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即便债务人放弃了抗辩,保证人依然可以行使其抗辩权,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保证人权益的充分保障。

当债务人放弃抗辩权时,保证人依然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条的规定,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债务人放弃了抗辩,保证人也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其保证责任。

<p>第三人加入债务的情况,并不会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若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而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主债务人放弃抗辩权并不会对保证人自身的抗辩权造成直接影响,这是因为,保证人的抗辩权是基于其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合同而产生的,而非依赖于债务人的抗辩权,唯有允许保证人合理行使债务人抗辩权,才能合法维护其正当权益。

抗辩权与辩护权的关系及其法律依据

在法律体系中,抗辩权和辩护权是两个密切相关但有所区别的概念,以下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

<p>1、权利障碍辩护与辩护权之间的关系:权利障碍辩护是指因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违反法律规定等客观因素而无法支付的情况,而辩护权则是基于权利障碍辩护,其范围小于权利障碍辩护,具体而言,辩护权是阻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包括同时履行辩护权、后续辩护权和不安的辩护权。

2、诉讼时效期过了,当事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起诉权,这意味着,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受理后都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后,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判决书内容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律师还可担任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依法参与法庭审理,帮助被告人行使抗辩权。

保证人能否主张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

保证人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权利,其中包括主张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

<p>1、主张主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有的抗辩或其他类似的权利,基于保证人地位特有的抗辩权,即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此项权利,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2、法律分析:对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不管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都可以行使,保证人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受债务人的影响,即不管债务人是否放弃了行使其抗辩权,保证人都可以行使此权利。

3、贷款人不还款担保人被起诉的情况:如果是一般保证人,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如果是连带保证人,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

4、《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新民法典对保证责任的规定

新民法典对保证责任的规定,旨在明确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p>1、法律分析: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法律主观:民法典中规定了保证方式,保证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的,则视为一般保证。

4、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其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人则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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