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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民法典视角下不当得利法律适用与责任解析,涉外规则与善意保护
发布时间:2025/04/10 作者:国樽律所

在探讨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时,我们首先必须认识到,法律的主观性是涉外合同纠纷中法律适用规定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明示选择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当涉外民事关系涉及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的法律,那么应当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具体到第九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得利人若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且该利益已经不存在,那么得利人无需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利益不存在规则”,是对善意受领人的保护。

不当得利的适用条件与类型

不当得利的适用并非无条件的,它需要满足明确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不当得利在法律适用上被视为“兜底条款”,只有在其他归责不能适用时,才适用该条款,不当得利的类型包括给付不当得利,即指受益人因他人给付行为而获得财产或利益,但由于欠缺给付目的而构成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是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一种现象,指的是没有合法基础,却获取了不当利益,并因此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情况,若要将不当利益归还给受损方,需遵循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指出得利人若没有正当理由获取不当利益,受损人有权要求得利人返还利益。

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若不当得利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拒绝返还不当得利可视为侵占罪,根据相关法律,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且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将面临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的处罚,若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什么算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界定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四个因素同时具备: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

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在涉外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方面,当事人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如果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且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则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不当得利的法条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如下: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具体到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不当得利的定义与法律规定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的利益,得利人负有返还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和法律责任是相当复杂的,了解这些规则和责任,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和遵守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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