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彩礼赠与行为及其法律后果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即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不当得利返还对方。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当区别情况进行不同处理,对于一般无效借贷,应判令借款方向出借方归还本金,按当事人过错决定责任承担,或直接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标准,由借款方向出借方支付因占用资金所产生的法定利息或者赔偿。
在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这种利益的返还不是返还原物及孳息,而是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增的利益,以本案为例,乙方是在甲方使用的土地范围内建筑房屋的,这就构成了不当得利。
具体到彩礼返还的利息问题,律师解释称,不当得利利息是否需要返还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如果受益人为善意的,即受益人于取得利益时不知道自己取得利益无合法的根据,那么在此情况下,若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取得的利益,即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已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
彩礼是给谁的关于彩礼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存在以下观点:
1、如果彩礼是在婚前给予女方的,它通常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相反,如果彩礼是在婚后赠与的,除非赠与人明确表示彩礼仅归女方所有,否则彩礼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法律主观上认为,彩礼钱原则上应认定是给女方的,且该财产的性质上是赠与,但是是附条件的赠与,以结婚为前提条件的赠与,且存在未办理结婚登记、虽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未共同生活,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情形,且后两种情况必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当事人可主张返还。
3、法律分析认为,彩礼钱通常是给予女方家长的,之后女方家长可以自由决定如何使用这笔彩礼,通常情况下,男方将彩礼交给女方父母后,女方父母会将其返还给女儿,作为新家庭的启动资金。
4、法律分析认为,彩礼的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是男方为达成结婚目的而赠与女方的,无特殊约定,彩礼应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彩礼属于女方婚前财产。
5、法律主观上认为,在法律上,彩礼最终归谁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通常视为女方的财产,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并且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并未共同生活;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
6、一般情况下是男方父母将彩礼钱交到女方父母手里,但大部分的女方父母都会再将彩礼钱反给女儿,作为一个新家庭的第一笔存款,或者是用这笔彩礼钱为孩子们置办家电、车子等陪嫁物品,根据各地风俗习惯不同,彩礼钱的数量也不同,并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数字规定。
求物权法案例题1、在处理租赁奶牛的合同纠纷时,首先需要明确甲乙之间有一个租赁奶牛的合同,该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在该一年的期限内,甲获得租赁费的权利,乙取得该奶牛的租赁权,这时候双方之间是有合同中的约定权利的。
2、在确定母马的所有权归属时,需要考虑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标志,在本案中,王某将母马交付给了刘某,刘某即取得了母马的所有权。
3、在处理房产继承纠纷时,需要考虑继承关系以及财产关系,在本案中,周某应当享有5间房屋的3/4权利,因为周某与王某共有的房产为王父的遗产份额,即5间房子的50%份额。
4、在处理拾得遗失物的问题时,需要考虑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丙基于善意而取得手表所有权,但此时甲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乙要求赔偿。
不当得利返还应否支付利息1、彩礼钱是需要返还男方的,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
2、促成房屋买卖中间人暗中留下10万元钱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中间人应负有返还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无法律根据获取不当利益,受损者有权要求其返还。
3、关于赵某表示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则变更主张双方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钱某没有合法依据占有3万元应当予以返还的问题,当事人达成转款的一致意思表示后赵某将3万元存入钱某的帐户,钱某有合法依据取得该款,不构成不当得利。
4、对于一般无效借贷,应判令借款方向出借方归还本金,按当事人过错决定责任承担,或直接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标准,由借款方向出借方支付因占用资金所产生的法定利息或者赔偿。
5、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6、在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中,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这种利益的返还不是返还原物及孳息,而是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增的利益。
寻找最高人民法院1、在处理债务加入纠纷时,应由合同订立人与实际履行人共同承担责任,但具体法律条文中对债务加入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面对大量的债务加入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一文中将有关债务加入的争议焦点进行了明确,可以参考。
2、最高人民法院吴庆宝在民商事审判疑难问题解(二)中,对担保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包括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被抵押,在破产时该划拨的土地可否视为抵押物,如何处理等问题。
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1、在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时,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是其通过银行向被告转款的凭证,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帐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帐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3、银行转账的凭据只能作为双方存在资金关系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出借人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初步证据,就可以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借款人,要求其还款,而涉诉银行转账凭证,出借人可以自行或者申请法院出具委托调查函的方式调取。
5、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