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顾问公司有一份合同邀请我参与讨论审核。该合同是一份业务并购合同,主要内容是顾问公司的一个下属公司(以下简称“我方公司”)把另外一个公司(以下简称“被并购公司”)的全部人员、我方公司需要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生产基地、市场及客户、库存等资产及资源全部并购进来,我方公司不需要的其他资产及被并购公司的债务则由被并购公司负责。作为对价,我方公司将在未来几年内把所有这些从被并购公司取得的资产所产生的净利润按一种计算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并购公司的股东。
由于合同涉及的内容较为复杂,事先我也没有见过合同草稿,虽然该合同内容不算太长,但讨论会上我却对此冥思苦想一个多小时,最后对合同中被并购公司的债务处理、合同及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转移及库存商品的处理等4个方面存在的重点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但同时也遗漏了本文后面将要提到的重组模式及我方公司、被并购公司及其股东三方之间不对等的支付关系以及人员转移等两个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讨论结束后,我又对这份合同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我觉得要发现这份合同中的所有重大问题,必须先对合同中陈述的复杂事项进行分析和归类。但是以什么作为这些复杂事项分类的标准呢?经过思考我认为可以用法律关系作为分类标准。在我们平常审核的合同中,一般都只包含了一个法律关系,如货物买卖合同只包含了货物买卖一个法律关系,只要我们掌握货物买卖合同的审核要点,我们就能够很容易的发现一份货物买卖合同中是否存在问题。
找到了这个分析标准,很快我就发现上述业务并购协议中的人员转移就是一个法律关系,其中涉及被并购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和我方公司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两个方面。除了签订劳动合同常见的问题外,考虑到我方公司取得被并购公司的全部人员和绝大部分资产,我还认为这些劳动合同变更人员的工龄是否连续计算是一个重大风险点。如果被并购公司不与这些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那我方公司要么会增加很大一块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隐形成本,要么就是留下了一个极大的隐患。这一点是并购决策必须考虑的。
第二,被并购公司库存种子的处理必须拿出来单独说明。因为库存种子不是普通商品,我方公司购买后并不是自用而是要销售给农民使用,而农民要在下一年度种植这些种子并完成一个生产周期后才能知道这些种子是否存在内在质量问题,但此时被并购公司可能已经不存在或没有任何资产来承担这些种子销售后的产品质量责任。因此,我方公司购买被并购公司的库存种子应当独立作为一个法律关系来说明。
第三,考虑到我方公司取得了被并购公司的全部人员、品种使用权(相当于专利权的知识产权)、有效资产、生产基地及市场,第三人会认为我方公司与被并购公司是同一主体。为此,对被并购公司的债务处理问题,我们必须作为一个法律关系来专门规定,以免被并购公司的债权人对我方公司已取得的资产提出要求或主张。
第四,被并购公司的动产、不动产及无形资产的转移是三类不同的法律关系,但考虑到这些都是合同审核中常见的问题,我把它们归作一类,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是比较容易发现的。
除此以外,该合同提到的被并购公司的生产基地和市场及客户的转移,以及农作物种子品种权的生产经营权的转移,虽然看似复杂且互不相关,但其实质均是合同转移或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可以把它们全部都归纳在同一个法律关系下。而这一个法律关系的审核要点主要有第三方是否同意合同或债务的转移、合同转移时双方是否有应当由转让方承担的债务等。
经过这样的分析,上述业务并购协议就变得非常容易看明白,其中存在的问题及修改要点也已经非常清晰了。但是,虽然经过这样的周密思考,我还是遗漏了下面将要提到的另一个重要问题。
前面已经提到,上述业务并购协议中被并购公司把人员、品种、有效资产、生产基地和市场等资产和资源全部转移到我方公司,但我方公司却没有直接支付对价而是把这些资产的预期收益支付给了被并购公司的股东。这种扭曲的对价支付关系从经济效益方面来讲看似对我方公司非常有利,但从法律关系方面来讲,由于顾问公司没有支付对价或者没有将对价支付给适当的主体,这里面实则存在诸多隐患:(1)被并购公司的债权人可能会以我方公司协助被并购公司恶意转移资产为由,要求我方公司返还已经取得的资产用于偿还被并购公司的债务;(2)税务机关可能会以被并购公司恶意转移资产从而逃避交税义务而对被并购公司进行调查,甚至可能利用民事或行政手段要求我方公司返还已经取得的资产用于交纳被并购公司所欠的税收;(3)更有甚者,我方公司还可能面临协助被并购公司股东恶意转移公司资产的刑事指控;(4)面对这些没有支付对价的资产,顾问公司财务帐目无法进行处理;将来如果被法院判决返还资产顾问公司帐面更是无法处理。
针对重组模式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把重组模式及我方公司、被并购公司及其股东三方之间的关系提到最高层次,要求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我方公司应当支付的对价及支付方式。为此,重组模式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调整:其一是资产购买方式,我方公司购买被并购公司的资产及资源,取得并购资产的所有权,并把对价支付给被并购公司而不是其股东;其二是合作模式,我方公司基于合作取得被并购公司所有资产及资源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然后把预期数年内的收益支付给被并购公司而不是其股东。
通过这种讨论与修改,顾问单位法律事务部已经对业务并购协议有了一个非常明确的思路。在了解到顾问单位以后还会进行多个业务并购操作后,我专门为操作部门起草了一个业务并购协议要点建议,并要求这类合同在谈判开始时就有律师的参与。
合同审核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但一般人看见送交法律人员审核的合同基本上都没有大的修改而看不到这种专业性的存在,甚至认为合同审核没有太大必要。这一方面是合同审核的专业性在常规合同中体现不出来而只能在这种复杂合同中才能体现出来,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法律人员应当对合同审核提出新的工作思路,这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抓大放小、集中精力审核一些重点疑难合同。而这份业务并购协议的审核过程,不但让我们更加明确合同审核的专业性及复杂性,也掌握了一种把复杂合同变简单的基本方法——这就是法律关系分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