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一的有效性分析
在探讨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一的有效性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最高法2017年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在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必须作为判决的依据。
1. 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对于规范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该指南不仅为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了明确的审判标准,也确保了全国范围内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一致性,可以说,《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并且适用于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
2.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这一规定为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重要性
在专利侵权纷争中,诉讼时效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根据现行司法解释,专利侵权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发明创造者或利益相关方得知或理应知晓侵权行径之日起计算,这意味着,若发明创造者在三年后仍未采取行动,将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4. 外观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司法解释中指出,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授权设计相同或相似的设计,法院会认定侵权,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制造、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解读
1.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期限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这意味着,一旦权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便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3. 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
在专利侵权纷争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存在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超过二年的起诉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时甚至是断断续续的;另一种是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时效根据《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外观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的详细分析
1. 外观专利侵权判断的法律依据
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可以用于理解该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2. 外观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外观专利侵权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和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二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和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会根据等同原则,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 外观专利侵权判断的要件
判断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成立,应看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外观设计专利权经合法授权并有效;二是侵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了专利;三是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采用了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设计。
最高法2017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适用范围
1. 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要求将被控侵权方案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若被控物或方法侵权成立,那么其将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2.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
对于专利侵权行为,需要付出相应的代价,专利都有归属权,不能随便使用别人的专利,最高法2017年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为我们提供了专利侵权如何判定的依据。
3. 专利侵权纠纷的类型
专利侵权纠纷主要包括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权的纠纷;假冒他人专利的纠纷;专利行政侵权纠纷等。
4. 数值范围的侵权判定
对于包含有数值范围的专利技术方案,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所使用的数值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数值不同的,不应认定构成等同。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思考
1.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人民法院在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2.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殊情况
对于权利人越过两年起诉的情况,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之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人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3. 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
对于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 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的追溯力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