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个别劳动关系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作为现代社会中最为基础的社会关系之一,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1、主体资格:劳动关系的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备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自然人,另一方则是符合劳动法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这种主体资格的明确,保证了劳动关系的合法性。
2、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雇佣关系,这种关系使得雇主对雇员具有管理和指挥的权力,而雇员则需接受雇主的指导和监督。
让我们深入分析个别劳动关系的一些具体特征:
3、劳动关系的独特性:与一般经济学中所概括的劳动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相比,个别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这是其最本质的特征。
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相结合:劳动关系不仅具有财产关系属性,还具有人身关系属性,这种结合使得劳动关系具有独特的社会属性。
平等性与隶属性: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这种特点使得劳动关系既具有平等性,又具有从属性。
4、公平性:劳动关系的特征包括隶属性、义务性、程序性和法定性,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指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在法律上存在隶属关系,即劳动者需要接受雇主的指挥和监督,义务性是指劳动关系双方都有履行劳动义务的职责,雇主需要提供劳动机会和报酬,劳动者需要提供劳动力。
5、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6、冲突与合作:冲突与合作贯穿于劳动关系的整个过程,形成劳动关系运行的两种基本形式,这种冲突与合作的关系,使得劳动关系既具有稳定性,又具有变动性。
在分析个别劳动关系特征的基础上,我们来探讨哪些特征不属于劳动关系:
协调性:协调性并非劳动关系特征之一,尽管劳动关系中的冲突与合作需要通过协调来解决,但协调本身并不是劳动关系的特征。
预期性:预期性也不是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中的预期性主要体现在劳动者对工作环境、薪酬待遇等方面的期望,但这并不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合作性:合作性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虽然劳动关系中存在合作,但合作并不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
个别劳动关系的特征主要包括主体资格、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内容、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相结合、平等性与隶属性、公平性、主体不同、冲突与合作等,而协调性、预期性和合作性并不属于劳动关系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