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专业领域/工程建设与开发/新闻详情
【国樽律所】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解析,招投标活动中的关键凭证
发布时间:2025/04/09 作者:国樽律所

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中标通知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是关于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的详细解析。

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这一规定明确了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合同,中标通知书作为一种书面形式,确认了招投标活动的结果,并告知了双方相关事项,具有一定的合同效力。

3、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中标通知书具备承诺的法律性质,它由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代表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的投标条件,即接受投标人的要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承诺。

二、中标通知书的具体效力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律后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任何改变中标结果或放弃中标项目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中标通知书的签订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这表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有法定的时间期限来签订正式合同。

3、中标通知书的履行保证金: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确定后,招标人需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这表明,中标通知书是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凭证。

三、中标通知书与合同的关系

1、中标通知书并非合同:尽管中标通知书具有一定的合同效力,但它本身并非合同,中标通知书只是确认招投标活动结果的书面凭证,而正式的合同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

2、中标通知书的补充作用:中标通知书在招投标活动中起着补充作用,它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后续合同的签订奠定基础。

四、另一种观点:中标通知书不具有合同效力

1、缔约过失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仅仅负有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义务,而双方的合同并未订立,如果建设单位更换施工队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赔偿对方因缔结合同所产生的损失。

2、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而中标通知书仅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五、总结

中标通知书在招投标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它既是确认招投标活动结果的书面凭证,也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初步约定,中标通知书并非合同本身,正式的合同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