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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反腐败法治里程碑,全面监督新篇章
发布时间:2025/04/09 作者:国樽律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这部法律旨在推进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以实现国家政治的清明和社会的公平正义,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一次重要里程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并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与约束提出了具体要求,法律附则中还包括了其他相关条款及法律生效日期,这部法律的核心宗旨,就是为了推进反腐败工作,维护国家政治的清明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分析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特定人员,以及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或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作为一种对机关或工作人员的监督(督促)考察及检举的手段,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是一部旨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的法律,它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责与权限,强调了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与处置,这部法律的实施,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正式实施,相关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这一规定,为监察机关开展调查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国家维护国家安全和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它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共9章69条,涵盖了监察机关的职责与权限、监察程序的启动与立案条件、监察过程中的措施与保障、监察结果的处置与公开、法律责任与监督等多个方面,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公职人员开展监察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廉洁从政。

第三章 监察程序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查封、扣押、搜查、鉴定、勘验检查等措施进行调查。

第四章 监察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什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于2018年3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一次重要事件,标志着我国反腐败斗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律的颁布,为我国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什么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这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一次重要事件,标志着我国反腐败斗争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部法律的颁布,为我国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于推动我国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监察法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以下几类人员:

1. 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人员;

2.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

3. 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及特定人员;

4. 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或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监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也属于监察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属于事业单位,其中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但其他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则不属于行政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教师是由教育局和学校的纪律部门进行监察管理的。

监察法主要适用于贪玩受贿、失职渎职等方面,对于公务员偷电等道德问题或治安问题,则不属于监察法处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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