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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解析
发布时间:2025/04/09 作者:国樽律所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是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及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规定,该法条旨在明确公共场所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在安全保障方面的责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 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如酒店、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在经营过程中,有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等,若因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伤,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

2. 第三人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第三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第三人行为得以实施,从而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或组织者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与责任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权利、义务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式,但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甚至都没有原则性的指引,更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和责任承担存在一定争议。

为此,学界通过比较法研究,提出了一些司法中可以借鉴的原则和规则,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合理预防危险、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等,还需建立统一的、合理的思考模型,以明确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形。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界定标准及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中关于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界定标准及责任,对于保障活动参与者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界定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并未对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进行明确的界定,但从法条内容来看,群众性活动组织者通常是指组织、策划、实施群众性活动的个人或单位。

2.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伤的,需承担侵权责任,若损害是由第三人行为造成的,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组织者购买保险的法律规定

为保障活动参与者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组织者需为参与活动的人员购买保险。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要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赔付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下为具体规定:

1. 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 工伤保险待遇

若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同时享受活动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 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若本单位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造成的工伤,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工伤保险责任,肇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及第三人的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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