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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则解析,案例分析及法律应用
发布时间:2025/04/08 作者:国樽律所

在法律体系中,“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则,它旨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以下是对这一原则的深入解析,以及通过具体案例的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应用。

1. 动产转让中的“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动产转让的过程中,例如甲将一辆汽车卖给乙,但乙未及时进行登记,如果丙见到甲驾驶该汽车,并不知晓乙与甲之间的交易,且以合理的价格购得该汽车,并从甲处接过钥匙,那么乙就无法对抗丙,主张汽车属于自己的所有权,这是因为汽车的所有权转移需要登记,未登记的转让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情况体现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则的具体应用。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则的内涵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则指的是,在法律关系双方中,任何一方都不能利用基于该法律关系的约定来消除或损害善意第三人所应获得的权利,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双方通过内部约定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物权的登记

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过程中,未经登记的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这些规定确保了物权的稳定性和交易的安全性。

登记对抗主义与地役权

在登记对抗主义下,地役权设立时,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对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则还体现在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上,合同双方约定的事项不得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无处分权的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或者是以合理价格受让等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案例解读

案例一: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A公司在离海不远的地方建了一家酒店,可以在酒店顶部的旋转餐厅欣赏海景,B公司已经取得了酒店前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A公司和B公司同意,B公司在10年内不得建造超过30米的建筑物,A公司每年应向B公司支付30万元,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合同尚未注册,这种情况中,如果B公司违反约定建造超过30米的建筑物,A公司无法仅凭合同主张权利,因为地役权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二:机动车质押未登记

甲未经乙的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抵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万,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法院对于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乙的抵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

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则在实际法律操作中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通过登记等手段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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