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主要分为三种类型: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1. 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亦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六种情形包括:
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定不起诉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确保了司法公正。
2. 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因素。
酌定不起诉有助于减轻司法负担,同时也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关怀。
3. 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是指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案件证据仍然不足,无法充分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旨在避免对无辜者的误判,体现了法律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
二、五种不起诉的种类除了上述三种类型外,不起诉决定书还包括以下五种具体种类:
1. 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不起诉
这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
2. 检察院存疑不起诉
这是指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案件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3. 酌定不起诉
这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4.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和解,不起诉
这是指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5. 对于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
这是指对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三、不起诉决定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规定为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不起诉决定书的意义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和执行,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避免对无辜者的错误追究,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不起诉决定书的种类繁多,每种类型都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些种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不起诉决定书是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不仅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还彰显了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不断探索和完善不起诉制度,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