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笔者曾经任职的公司
本期话题:合同一方不接受另一方履行义务如何处理
案情简况: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电子设备,双方约定“经A公司确认,保修期内产品出现较大质量问题,A公司将负责更换并承担调货的费用。”后在产品保修期内,B公司提出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但不是较大质量问题,不影响使用。当时市场销售情况不好,B公司向A公司提出退货退款。A公司该业务负责人起初口头同意给B公司退货退款并安排员工从B公司处拉走价值800万的货物。后A公司将退货事宜报至集团领导,集团领导不同意退货退款。A公司业务负责人又重新与B公司协商换货一事;但B公司坚决不同意换货,只接受退货退款。
案情简析: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经A公司确认,保修期内产品出现较大质量问题,甲方将负责更换并承担调货的费用。”因此A公司只有在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才有更换货物的义务,并且在任何情形下均没有退货义务。且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未签署过任何补充协议,约定变更《原协议》中的退货相关条款。因此,A公司没有退货退款义务。A公司同意给B公司换货,B公司拒不接受,A公司可以去公证机关办理提存。
深入探讨: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已经到期的时候,将无法交付的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构,用以消灭合同债务。依据《民法典》第57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债务人将标的物或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因此,在B公司拒不接受换货时,A公司办理提存即为履行了合同义务
操作建议:企业在以后的操作中如遇合同相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下落不明无法向其履行义务;合同相对方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合同相对方是公司等法人组织的,其合并、分立或者变更了住所,没有及时通知我方企业,导致企业无法履行,这些情形都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存视为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