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广袤的土地上,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问题一直牵动着无数人的心,国家并未对高温天气下是否必须停止上班做出明确规定,这一现象的根源可以追溯到上世纪60年代初,当时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尽管这份文件对防暑降温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但并未对超过多少度就应停止工作做出具体规定,这无疑给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带来了诸多困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为了进一步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这份管理办法的印发,旨在确保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工作安全与健康,让劳动者在炎炎夏日感受到社会的关爱。
退休人员也希望能够和在职人员一样享受防暑降温的待遇,国家对于防暑降温的相关政策并没有新的规定,1997年,卫生部、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尽管如此,退休人员是否能享受这一待遇,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国家规定温度超过多少就会停止上班
为了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身体健康,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规定,当日气温大于37度时,在11时至15时之间不得在阳光直射下的户外进行工作,当气温超过40度,就要放高温假,安排工人回家休息,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健康的重视。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从法律分析的角度来看,根据工作性质是否涉及高空、露天等因素来决定,当温度升至40℃及以上时,户外作业应予以停止,若日最高气温在37℃至40℃之间,用人单位应确保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的累计时间不超过6小时,并且连续作业时间应遵守国家规定,在气温最高的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高温天气期间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用人单位应根据气象台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特殊情况,如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时,可不受此限。
退休人员能否享受防暑降温费
关于退休人员是否能享受防暑降温费,法律分析指出,企业退休职工不享有防暑降温费,这一规定基于《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即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企业出于人道关怀或其他原因愿意为退休人员提供防暑降温费,这是完全可以的,但这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规定,而是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的。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防暑降温费与传统意义上的高温津贴不同,但应当是包含关系,能够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印发通知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印发,旨在强化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动者得到充分的保护,维护其健康权益,各相关单位收到通知后,应严格按照新办法执行,以防止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通知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
近年来,由于夏季高温天气导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对于提高用人单位的防暑降温意识,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中还附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如劳动者出现中暑症状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重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的演变与实施,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健康的重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应继续关注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问题,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