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3年,我国开始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一改革对农村土地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83年颁发的林权证,其有效期究竟是多少年呢?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国家在决定开展办理宅基地证件这项工作时,就已经制定了废除证件的规定,宅基地在事实上始终符合相关规定,无需通过证件向政府证明,任何公然公开违规违法使用宅基地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我们来看2007年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次改革是在1983年的基础上进行的,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根据《森林法》第35条的规定,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应按照有关程序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证书。
至于83年林权证的有效期,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此可见,林权证的有效期与林地的承包期限挂钩,林地的承包期为30至70年,因此林权证的有效期也应为30至70年,如果林地是他人转包给你的,那么林权证的有效期应当扣除已经承包的年限。
农村山岭证是80年的还是83年还是2007年的为准
关于农村山岭证的有效期,我们需要明确的是,2007年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1983年的基础上进行的,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无论是1980年、1983年还是2007年颁发的山岭证,其法律效力都是相同的。
1980年至1988年4月的工龄,如果有职工登记表等人事档案证明你在该单位工作,应视为缴费工龄,但三年教养期间不应计算工龄,前后工作年限共同加在一起计算工龄。
我国从80年代初期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至今已有30年,期间,1980年开始至1983年结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第一轮土地承包;1999年至2000年前后进行了第二轮土地承包登记,由县农业部门颁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83年怎样的林地才有林权证明
在1983年,我国开始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林地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怎样的林地才有林权证明呢?
根据《森林法》第35条的规定,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应按照有关程序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证书。
以下林地才有林权证明:
1、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2、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这些林地经过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后,将发放林权证明,需要注意的是,林权证明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发放的。
林改以83年林权证还是以65年的林权证
在林权制度改革中,关于林权证的效力问题,许多人产生了疑问,林改应以1983年的林权证为准,还是以1965年的林权证为准呢?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1983年的林权证属于老式林权证,应及时换取新版林权证,有林权证可以证明林地的使用权属于自己,被别人开荒种地并确权,属于林权纠纷,按照规定,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2000年4月18日以前已经颁发的林权证(山林权证、自留山证等)仍然有效,一般林权证有效期为50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
2007年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在1983年的基础上进行的,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两者法律效力是一样的。
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因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林改应以1983年的林权证为准。
83年农村原宅基怎么确权
关于1983年农村原宅基地的确权问题,以下是一些相关内容:
1、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共中央于1962年9月27日颁布)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截止该阶段,农村土地基本实现了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具有土地所有权。
2、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3、党委、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各县土地确权工作总体协调;党委农工办负责政策研究和工作督查;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宣传培训、业务指导,抓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工作考核;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
4、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3年林权证能否做为土地确权依据
关于1983年林权证能否作为土地确权依据的问题,以下是一些相关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2、林权证只能证明林木所有权,并不能证明土地的所有权,你只有使用权。
3、林权证与土地权属无关,不能作为土地确权依据,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4、林权证与土地权属无关,不能作为土地确权依据,林权证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并登记造册,发放的证书。
5、林地不涉及农村土地权利的确认,已经完成了“林权证”的发放,林权证相当于土地证,以确认林地的所有权,由于退耕还林政策和农民因自身生产需要将农用地转为林地,部分林地可以确认土地权利,在于是否颁发“林权证”。
6、保障所有权不变,这些林权证应该是林木所有权的法律凭证,不是林地所有权的凭证,法律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材料。《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