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处理被拘留了38天仍未释放的刑事案件
被拘留的嫌疑人如果被扣押超过38天,公安机关将不会释放他们,也不会做出其他决定,仍会持续羁押。但是,嫌疑人或其亲属有权向公安机关上级部门申诉,要求释放或者转变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需要将被拘留的人逮捕,必须在拘留后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
二、刑事拘留具有以下特点:
1.主体唯一性。一般来说,有权决定采用拘留措施的是公安机关。然而,在自查案件时,人民检察院也有权决定对企图自杀、逃跑或正在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嫌疑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在此提醒您,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只能决定是否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2.实施强制性的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与逮捕在剥夺公民自由方面具有相似性,都是一种羁押方式,因此只有在确实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
3.临时措施的执行是暂时的。拘留的时限较短,在诉讼过程中,必须及时对拘留措施进行修改,可以改为逮捕措施,或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措施,或将被拘留的人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