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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7/27 作者:国樽律所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主体和犯罪对象。挪用公款罪是指行使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占用、非法使用或私自转移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收受、索取财物方面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换言之,挪用公款罪强调的是对国家财产的占用和转移,而贪污罪侧重于对财物的索取和收受。

本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意非法占有公款。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意非法占有公款,应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行为人有意非法占有公款:

1.对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行为人,应根据其携带的挪用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并予以处罚。

2.如果一个人挪用了公款,并采取了伪造发票来平账,销毁相关账目等手段,导致所挪用的公款无法在单位财务账目中得到反映,并且没有偿还行为,那么他应该被定罪并受到贪污罪的处罚。

3.如果一个人截取了单位的收入而没有将其记录在账户上,以非法方式占有了这笔公款,并且没有打算归还,那么应该以贪污罪来定罪处罚。

4.如果有证据表明行为人有能力偿还挪用的公款,但他/她拒绝归还并掩盖了公款的去向,那么就应该判处涉嫌贪污罪并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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