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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探讨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权利取得、保护差异及侵权认定解析
发布时间:2025/01/26 作者:国樽律所

商号权与商标权作为企业重要的标识权利,其取得、使用和保护均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定。商号权的取得方式包括申请取得和转让取得,而商标权则通过注册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值得注意的是,商号权存在区域限制,而商标权则无此限制。在实践中,若发生商号权侵权,法院将判定停止使用或停止侵权,但具体撤销权属于工商登记部门或商标局。我国尚无完整的商号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反映在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中。企业在面对商号权问题时,应依法行事,积极维权。,,【律师有话说】商号权作为企业的核心标识,其保护至关重要。在遇到商号权争议时,企业应首先明确权利的取得方式和法律依据,合理行使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若发现商号权被侵犯,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在处理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时,应遵循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和禁止混淆的原则,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企业应密切关注法律规定的变化,确保自身商号权的合法合规使用。

侵犯商号权法律规定

1、商号权的取得方式是:申请取得,即当事人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者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自主申报;转让取得,即当事人可以通过与他人订立转让协议而取得商号权。【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企业名称由申请人自主申报。

2、中国对于商标权的规定是商标一旦注册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有效的,而且商标权的使用年限规定为有效期十年,过期后可以进行续展;而商号权则有一定的区域限制,首先要通过国家工商局核准后在一定的区域内使用,但是商号的使用期限没有限制,一经通过就可终身使用。

3、法院判定败诉一方停止使用或者停止侵权。法院判定的是停止使用,但不能撤销,因为这是工商登记部门或者商标局的行政职能。根据法院的判决,可以向相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变更、撤销、无效对方商号或者商标。

4、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保护商号权的法律体系,关于商号的保护主要反映在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之中。所以要考察我国对商号的保护就必须考察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作出了规定。

5、侵犯商号权的认定方式是:如果商标是驰名商标或是著名的,贵公司的商标与他相似或相近就构成侵犯商号权。如果商标不是著名或驰名商标,贵公司与他相近或相似并且是同类商品就构成侵犯商号权。

6、中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需严格遵守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国际协议,确保在先权利不受侵犯。trips协议强调商标权不得损害任何在先权利,并为解决此类冲突提供了法律基础。

怎么算侵犯商号权

1、商号权与商标权作为企业身份的标识,其权利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后登记的商号权之间的冲突。例如,甲公司将其竞争对手乙公司已经享有商标权的特定文字作为商号进行了登记,从而引发了商标权与商号权的争议。二是先登记的商号权与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2、侵犯商号权的认定方式是:如果商标是驰名商标或是著名的,贵公司的商标与他相似或相近就构成侵犯商号权。如果商标不是著名或驰名商标,贵公司与他相近或相似并且是同类商品就构成侵犯商号权。

3、法律分析:侵犯商号权如何认定,被侵犯商标是驰名商标或是著名的,商标与他相似或相近就构成侵犯商号权。商标不是著名或驰名商标,贵公司与他相近或相似并且是同类商品就构成侵犯商号权。

4、(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返耐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5、商法是根据主观条件来保护商号,即商号侵权人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它保护的商号不以驰名为条件,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以主观条件保护商号,即使他人非以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使用商号,也可要求其停止使用,并且它所保护的商号以驰名为条件。

6、法律分析:商号权被侵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民事赔偿。企业名称(商号)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国内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和外国企业依据国际条约在我国境内享有的权利。

商号权的内容

1、商号权的性质有什么商号权的性质主要包括:人身性;专用性。即商号权就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注册的商号所享有的专用权;财产性。即商号权可以转让和继承,给其使用人直接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商号权的其他性质。

2、对商号权权利属性,我国有人认为商号权就是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对其注册的商号所享有的专用权,其内容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法律依据】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3、商号权的内容 使用权 即商号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禁止权 禁止他人登记注册与其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转让权 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使用。许可使用权 商号权利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其商号。

怎样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1、商号权与商标权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若无法调解可申请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来解决。

2、商标商号权冲突协调要看保护的在先权利是商标还是商号。如果是商号的突出使用侵犯了商标权,则依照我国现行商标法进行处理。如果是他人使用的商标侵犯了在先商号权,则取决于该商号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以及他人使用的商标和该商号是否构成混淆,导致消费者的误认,商号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3、商号权与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下的识别性标志权,其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二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解决这些冲突应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及禁止混淆三个基本原则。

4、目前所发生的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将其他企业的商标作为商号使用。二是将其他企业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就第一种形式的冲突,《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有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对第二种严重侵犯企业商号权的保护,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商号权是如何获得的

1、在我国,关于商号的取得,目前并没有独立的法定程序。其取得方式主要通过企业名称的登记过程。企业名称的确定和核准过程中,商号作为核心部分,会自动获得相应的专用权。在特定的行政区划和行业中,商号的使用也受到法律保护,这被视为商号已经完成了登记程序。

2、商标权获得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申请,而商号权获得是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递交申请。 权属性质不同。 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在我国,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3、由于多数国家都以商号的登记作为商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因此一般来说,只有基于经过登记的商号才能享有商号权。《德国商法典》第29条规定:“任何一名商人均有义务将其商号和营业所所在的地点向营业所所在辖区的法院申报商事登记”。我国的法规也规定,商号或企业名称必须经过登记才能获得专有权。

4、区别:1 企业名称是组建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产生于企业成立之前,企业名称被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同时具备了其他条件才可以申请设立;商号是在企业成立之后,由企业在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基础上创设,并在营业活动中使用而产生 2 企业名称为人格权,不得转让;商号为商事人格权,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可以依法转让。

商标与商号的冲突及解决办法有哪些

1、目前所发生的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将其他企业的商标作为商号使用。二是将其他企业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就第一种形式的冲突,《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有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对第二种严重侵犯企业商号权的保护,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2、商号权与商标权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若无法调解可申请诉讼。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来解决。

3、商号和商标的共同作用,都在于为客户提供识别标记,引导消费者的选择,扩大自己的市场优势,为企业管理和经营服务。

4、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保持法律秩序的稳定性。法律秩序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权利的稳定和清晰界定是营造稳定市场秩序、实现公平竞争的必要条件。这需要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使用和维护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5、首先,当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的商号权产生冲突时,若甲公司将乙公司已享有的商标权文字作为商号进行登记,则会产生权利冲突。

商标或商号侵权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

1、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商标或商号侵权纠纷的诉讼流程是在原告起诉且法院立案的,把诉讼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辩状,开庭前三天通知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开庭后一般是先进行法庭调查,之后是法庭辩论,辩论结束后法院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宣告判决结果。 商标或商号侵权纠纷的诉讼流程是什么?原告起诉。

3、第三,在我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第四,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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