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视吸收犯的法律概念时,律师有话说:吸收犯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基于不同犯罪故意实施多个犯罪行为,但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若行为人故意杀人后,又临时起意盗窃死者财物,则故意杀人行为吸收了盗窃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种情形下,司法机关需仔细审查犯罪事实与证据,确保行为人的不同犯罪行为被恰当认定。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间具有吸收关系,触犯相同罪名,而后者行为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触犯不同罪名。在处理吸收犯时,通常只按吸收的犯罪行为定罪,不进行数罪并罚。
吸收犯什么时候成立
1、如果行为人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是基于多个犯罪故意的,不成立吸收犯。例如,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人后临时起意取走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的数罪并罚,不能成立吸收犯,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故意杀人和盗窃行为是基于不同的故意,前者是基于杀害他人的故意,后者是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2、法律分析: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3、法律分析: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吸收犯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便无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应该是独立的吸收犯所具备的数个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这是吸收犯的本质特征。
4、吸收犯是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认定。吸收犯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前后行为在性质或程度上有轻重差别时,重行为应当吸收轻行为;(二)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吸收犯是什么
1、法律规定吸收犯就是犯罪分子有不同的犯罪行为,但被其中一种犯罪行为吸收后,只能成立一个犯罪罪名的情况,相关情况的处理上,是需要由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后来进行认定的。
2、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例如 XX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私藏枪支是罪,盗窃枪支也是罪,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
3、吸收犯是指存在两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以吸收之罪论处。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是独立的;吸收犯所具备的数个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并且这数个行为属于同一罪质,这是吸收犯的法律特征。
吸收犯
1、相反,吸收犯也包含多个行为,但这些行为之间呈现吸收关系,其中一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使其不再独立存在。吸收犯的多个行为则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其次,牵连犯与吸收犯在行为关系上也有所不同。牵连犯的行为间表现为牵连关系,即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联系。
2、 犯罪故意:吸收犯的行为故意一致,指向同一行为对象和客体,而牵连犯的行为故意则多样,各自针对不同的行为和结果。 侵犯客体和对象:构成吸收犯的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并指向同一对象;而牵连犯的行为则涉及不同直接客体,不一定作用于同一对象。
3、法律分析:数个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吸收犯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便无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应该是独立的吸收犯所具备的数个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这是吸收犯的本质特征。
4、法律主观: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在吸收犯的情况下,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 被吸收的犯罪行为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因而只能以吸收的那个犯罪论处。 因此,吸收犯在裁判上作为一罪处理。
5、法律规定吸收犯就是犯罪分子有不同的犯罪行为,但被其中一种犯罪行为吸收后,只能成立一个犯罪罪名的情况,相关情况的处理上,是需要由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后来进行认定的。
6、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为另外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的那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况。
吸收犯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1、认定吸收犯是看当事人在实施的犯罪的过程中,前者的犯罪行为成为后者犯罪的一个铺垫,两者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的关系,失去其独立存在的意义,就以铺垫吸收的那个行为认定为吸收罪。 在刑法中如何认定吸收犯?在认定吸收犯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吸收犯与牵连犯的交叉。
2、“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①根据这样的定义,显然无法将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开来。因为它们没能很好地给出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原因。
3、吸收犯是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其中的一个行为吸收了另一个行为成立了一个罪名,虽然是有多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但是只按吸收的行为成立后的罪名为准,一般都不会以数罪并罚来论处。 对于吸收犯如何判断认定?吸收犯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
4、吸收犯,是指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依据日常观念或法条内容,其中一个行为当然为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构成吸收犯,通常认为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数个行为可以独立成罪;二是数个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
5、有人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应根据一般观念和法律条文的内容来加以认定。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一般观念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无法明确吸收犯的标志。也有人认为,一罪吸收他罪,是因为“一罪之构成要件为他罪所当然包括,或所犯之罪为他罪必然得由之方法或当然可得之结果”。
牵连犯和吸收犯
1、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有哪些牵连犯和吸收犯有七个区别,分别是:触犯的罪名不同;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不同;表现不同;目的不同;客体不同;结果不同;处断原则不同。
2、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是:性质不同,吸收犯指的是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牵连犯指的是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内部罪名之间的关系不同,吸收犯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牵连犯两罪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关系。
3、牵连犯与吸收犯在概念上确实有交集,但它们之间仍存在本质区别。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行为性质不同:牵连犯涉及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而吸收犯的多个行为指向同一性质的犯罪。
4、牵连犯与吸收犯在刑法学中为常见的罪行组合形态,其本质区别在于数行为触犯的罪名及行为间的逻辑关系。牵连犯的特征在于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的关联。牵连犯的数行为所犯之罪仍然独立存在,且故意不是同一的,侵犯的直接客体也是不同的。
5、首先,牵连犯与吸收犯在犯罪行为的数量及性质上存在区别。牵连犯通常涉及多个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一个行为作为另一个行为的前提或手段,最终导致结果的产生。牵连犯所涉及的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
6、法律分析: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