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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解析地役权人权益,如何通过合同约定提升不动产效益与便利
发布时间:2025/01/17 作者:国樽律所

地役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旨在通过合同约定,合理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升自己不动产的效益。在此法律关系中,地役权人,即需役地人,享有按约定使用供役地的权利。律师提醒,设立地役权需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地役权人的权利包括积极利用和消极利用供役地的权利,如建设水渠或通行。正确行使地役权,有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和谐相邻关系。

地役权人是什么意思

1、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

2、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3、法律主观:什么是 地役权 人地役权人就是需役地的权利主体。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地役权合同 。

什么是地役权人

1、地役权人是指在自己已经取得的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基础上,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而对相邻土地进行使用或限制的权利人。以下是详细的解释:地役权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存在于土地管理中。

2、地役权,简单来说,是指在两个地块之间的权利关系,其中一个地块被称为供役地,由其所有权人提供使用权,另一个地块称为需役地,其所有人即为地役权人。这种权利允许地役权人根据合同约定,使用供役地以提升需役地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

4、地役权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人。具体来说,地役权人享有的是地役权,即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土地,以提高自己的土地效益。

5、法律主观:什么是 地役权 人地役权人就是需役地的权利主体。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地役权合同 。

6、地役权,简而言之,是一种法律权利,允许个人或企业为了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效益,通过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它是通过合同设立的用益物权,仅能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行使,且与需役地紧密相关,不能分离于需役地独立存在。

什么叫地役权人

1、地役权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人。具体来说,地役权人享有的是地役权,即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土地,以提高自己的土地效益。

2、地役权人是指在自己已经取得的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基础上,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而对相邻土地进行使用或限制的权利人。以下是详细的解释:地役权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存在于土地管理中。

3、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4、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

5、地役权,简单来说,是指在两个地块之间的权利关系,其中一个地块被称为供役地,由其所有权人提供使用权,另一个地块称为需役地,其所有人即为地役权人。这种权利允许地役权人根据合同约定,使用供役地以提升需役地的效益。

地役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1、法律主观:(一)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

2、地役权人的权利有:对供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人有权依据设定地役权的合同或者遗嘱等规定的方式对供役地加以利用。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了行使其地役权所必须实施的行为,虽然没有在设权合同中规定地役权人仍然得以实施。行使所有权之物上请求权。

3、地役权是附属在不动产上的一种权利,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他物权,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他人为供役地权利人,自己为地役权人。

4、法律分析:地役权人的权利义务地役权人的权利供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是为需役地便利而设定的权利,因此地役权人为了需役地的便利,有权使用供役地。其使用方式,包括通过积极行为对供役地加以利用,也包括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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