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近发布的《山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为房地产市场交易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范。律师认为,该办法旨在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确保市场交易秩序和双方权益的保障。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符合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资金投入等严格条件,监管资金的划分和使用要求也得到细化,有利于防范市场风险。对于违反规定的预售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大购房者应仔细审查开发商的五证齐全情况,确保购房安全。
1、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最近对《山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进行了深入的政策解读。该办法旨在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保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特制定本规定。商品房销售,是指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含三资企业)将商品房屋按市场价格向 境内外销售的交易行为。
3、商品房的预售人必须已经向政府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预售房屋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另外,开发商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须达到工程建设总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才能预售房屋给预购人。
1、十余城调整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5月10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明确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封顶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40%等相关规定。
2、《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提出,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综合确定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但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预算总额(包括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110%,全装修交付商品房项目,应将装修成本纳入预算总额。
3、明确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对重点监管资金额度确定方式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监管资金的使用方式及要求,对按照工程形象进度明确了每个阶段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监管部门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动态考核、信用评价及负债情况适当调整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明确了监管资金拨付流程。
4、这其中,包含了很多加大扶持新建商品房的政策。因疫情影响施工建设的,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幢申请预售许可时,预售部分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2、 前置条件: 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已将申请预售房屋相关电子信息录入西安市房地产综合网络数据库;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法律依据:《西安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规定》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商品房销售活动。
4、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
5、样区分商品房和城改房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上市预售必须有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有具备这五证的项目才是合法的,可以购买。
1、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才能申请商品房预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请商品房预售: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商品房预售要符合以下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3、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