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认定上,法律规定明确:若医务人员严重失职,导致患者死亡或重大身体损害,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正如案例所示,射阳县的刘某甲因超权限用药导致患者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过错行为若涉及故意隐瞒、伪造病历等,亦可能构成犯罪。我们提醒广大医务工作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患者安全。对于受害者而言,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对自身权益的有力保障。
1、医疗事故认定为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是,医务人员的严重保护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或者造成患者重度残疾,重伤,感染肝炎,艾滋病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诸如此类的情形,医务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判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4医疗事故案(第335条)(依据:《标准(一)》第五十六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3、在法庭上,刘伯恩声称他给蔡佩筑开的药物是中枢神经兴奋剂,不可能导致死亡,并提供法医研究所的鉴定报告,指出死者尿液中检测到毒品反应,证明死亡原因是由于多重器官衰竭长期病变导致,并非医疗行为所致。一审判决刘伯恩无罪。然而,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4、鉴于此,我们紧密依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心选取大量典型疑难案例,编写成本书。旨在通过以案说法、以法析案,加深广大读者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充分掌握法律武器,有效地开展医疗纠纷领域的维权斗争。
1、《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对医疗事故罪作出了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案例: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甲犯医疗事故罪案(1)案情简介被告人刘某甲在担任射阳县兴桥镇安南村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期间,于2014年5月12日上午在为陈某乙诊疗时,使用超出其处方权限的药物,且在输液结束前离开,后陈某乙出现不良反应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3、在这案例中张某利用林某的不知情而杀害小赵属于间接正犯成立故意杀人罪林某则成立医疗事故罪二者不成立共犯。对此由于没有共同故意不构成共犯应单独定罪。4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1、平常所说的医疗纠纷,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医疗事故。医疗本身行为的差错所引起的纠纷,虽然是医疗纠纷的主要内容,但是,看完以下案例,你也许从今以后不再马虎病历书写。案例:原告于2009年9月15日因高处坠落伤就诊北京某医院,入院诊断:左胫骨平台骨折、左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
2、原告张某,一名脑瘫患儿,将其父母诉至上海某医院,要求赔偿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案件发生在2006年,当时原告的母亲在医院待产期间,胎膜早破,但医院未采取相应治疗措施。原告出生后,出现重度缺氧症状,并在两年后被诊断出脑瘫。
3、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4、经专家会诊、检查、抢救,患者因骨髓抑制、继发感染等于7月24日医治无效死亡,共计花去医疗费人民币159172元。原告夫妻共生育八个子女,均已成年。经委托厦门市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本案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卫生所、卫生院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5、医疗纠纷 诉讼 案例 【 鉴定 】 上海 市医学会鉴定意见为: 本例属于对患者人身的 医疗损害 。 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接生操作不当的 医疗过错 ,与原告左锁骨骨折及左臂丛神经不全损伤的 人身损害 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1、医疗事故认定为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是,医务人员的严重保护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或者造成患者重度残疾,重伤,感染肝炎,艾滋病等难以治愈的疾病的。诸如此类的情形,医务人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判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医疗事故构成刑事责任需要通过医疗事故责任人对医疗事故相关资料进行修改或销毁认定、医护人员的极度不负责任、医疗机构借口医疗事故软乱正常工作秩序,情节构成犯罪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