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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南宁政府修订土地管理政策,国有划拨土地使用与收回补偿新规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13 作者:国樽律所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公布,体现了政府对土地资源管理的严谨态度。律师提醒,我国建筑用地分为集体土地、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土地三种,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产可自由买卖。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补偿,应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如遇房屋租赁管理问题,建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罚,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于江南沙井地区的三产房,购买需谨慎,以免受骗。南宁智兴学府项目存在逾期交房问题,购房者应关注项目进展,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南宁国有土地出让

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我们国家的建筑用地分三种,集体土地,国有划拨土地,国有出让土地,而三产房属于国有划拨土地,只有国有出让土地上的房子才是可以自由买卖的。

3、第十二条 收回使用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让土地,补偿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依法评估确定。第十三条 收回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价格根据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依法评估确定。第十四条 收回国有农用地的补偿价格依据国家规定执行。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

1、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二款“市辖县(郊)负责房屋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修改为“市辖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2、可以报警,但是涉及的是民事纠纷问题,警察一般是不管的,他们去了也只是做做调解工作。目前对承租人最好的办法是: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承租人在占有、使用房屋时,最基本的义务就是按合同交纳租金。这同时也是出租人通过出租行为获取收益,行使收益权的表现。

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集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规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南宁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法律主观:下列情况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共利益确需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停止使用土地的;土地核准报废的;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批准的;因司法部门没收所有财产收回土地的。

2、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非法合同,不受法律保护,都应重新依法补签合同或者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

3、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从上述概念上看,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执行罚的一种。征收的目的不在于惩戒,而是促使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效利用土地。闲置一旦达到两年,经批准后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收回是对闲置土地者的制裁,是一种行政处罚。

5、用地者闲置土地就是漠视政府审批行为,应接受处罚;另一种观点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由政府无偿收回的规定,认为既然无偿收回土地属于行政处罚种类,则征收闲置费也同样属于行政处罚;还有一种观点较普遍,认为用地者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南宁【智兴学府】是集体用地还是国有用地能买吗

1、江南沙井这边街道这边都是三产房没有保障了,小心的话被骗。

2、关于南宁智兴学府能不能买的问题?不能买,合同约定交房日期2021年12月31日前,截止到今日2023年5月22日还没交房。开发商也没有告知业主逾期交房的原因,交房之日了了无期。【经了解,智兴学府是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20队回建安置房产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归属同乐村20队所有。

3、【经了解,智兴学府是江南区沙井街道同乐村20队回建安置房产业项目,土地使用权归属同乐村20队所有。该项目所占用土地属于村集体 所有,按照相关政策,三产项目不能用于商品住宅开发,所建设 的房产不能出售,不能办理预售证和个人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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