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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解读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与物权法四大基本原则的关联性
发布时间:2025/01/12 作者:国樽律所
律师有话说: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在原始取得中,取得人仅需满足法定条件即可,无需他人意志的介入。物权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必须公开透明,通常需要通过登记实现。以上海共有产权房为例,申请条件严格规定了家庭成员关系、户籍年限、人均住房面积等,旨在保障住房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认定,对业主权利的界定至关重要。民法典的实施为物权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强化了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共有物权的法定条件

1、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

2、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

1、物权的基本原则有物权的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的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据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

2、民法典的物权法定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物权的法定原则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法律主观:物权法已废止,民法典中物权编的基本原则有: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目前物权法已经失效,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包含物权法的内容。所遵循的四大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区分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5、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方法通常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体现了对私人财产权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

6、法律规定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权的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

1、上海的共有产权房政策一直在优化,以降低申请门槛,关注于缓解中等收入群体的住房压力。准入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设定为每户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对于两代以上复合家庭,这一标准可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标准已四度放宽,目前三口及以上的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需在5000元以下,且财产总额不超过15万元。

2、自2023年3月6日起,非本市户籍家庭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在本市无住房。 已婚。 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五年。 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3、 申请人须为沪籍家庭成员,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申请人家庭需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并在提出申请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需低于15平方米。

4、上海共有产权房申请条件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5、申请上海共有产权房,有以下条件:上海本市户口申请条件申请条件一:家庭成员需要在本市实际居住,居住时间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时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也就是说需要你把户口迁移到本市满2年。申请条件二: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6、申请人需持有并已入住本市城镇户籍满一定年限,并且其户籍在拟请求申办地居住时间同样需满足相应的规定;其所拥有的房产总面积不超过规定的上限值;申请人的个人可支配收入以及拥有的财产总价值都不能高于设定的限制范围;申请之前的固定期限内。

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认定

1、法定共有部分是指在结构上、利用上不具有独立性,于结构上、功能上与建筑整体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约定共有部分是指在结构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本可以成为专有部分而依规约成为共有的共用部分。这种区分有利于明确共有部分的范围。

2、法律分析: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按份共有是和共同共有相对的,家庭共同财产就为共同共有,非家庭共有财产多数就属于按份共有。比如说处理遗产的房屋的时候,遗产没有分配这时就不属于共同共有了而属于按份共有了。建筑物区分是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成员权、专有权、公共部分的共有权构成。

4、对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拥有无可争议的支配权限。

5、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如何认定?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胡国庆律师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自占有、使用的专有权,对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的整体享有成员权,构成的建筑物的复合共有权。

6、专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基础性概念,其应具备的特征为:“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判断标准主要是此专有部分与彼专有部分是否能够明确区分,就房屋而言,此套房屋须以墙、天花板、地板等与彼套房屋分开,就车位、摊位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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