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见证属于私证范畴,其效力与证人证言相近,但律师见证更加规范,有助于规避一些潜在风险,双方的合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2、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确实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刑事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才真正成为诉讼参与者,不过,律师在阅卷时仍需提出申请,通常情况下,律师无法查阅办案机关的操作卷,但可以查阅正卷材料。
3、执法权属于公权力,律师并不具备执法权,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享有一定程度的调查权,尤其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调查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1、法律服务合同见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因其具备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合理利用相关环节,确保合同无懈可击至关重要,但必须在法律基础上进行,绝不可伪造。
2、律师见证是应当事人申请,律师依据亲眼所见,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进行的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活动,其范围包括:客观法律事实、无争议事实、法律行为和法律文书。
3、法律分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具有证明效力,可证明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可作为证据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4、房产证是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具体体现,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合法签订的见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但见证人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则有此责任。
1、律师作为辩护人,其辩护权依法受到保障,只有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才拥有阅卷权,了解案件详情后,律师才能结合相关法律制度提出针对性的辩护意见,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一面之词进行辩护是不够的,所有辩护意见都需要充分的法律依据。
2、律师让家属阅卷需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处罚取决于行为严重性,这违反了律师职责,属于不合法行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只有律师有权阅卷,家属并无此权利。
3、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权确实受到法律保护,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成为诉讼参与者,但律师阅卷仍需申请,通常无法查阅操作卷,仅能查阅正卷材料。
1、律师并非执法者,而是法律工作者,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才是执法者。
2、律师函通常具有通知和告知作用,不具备强制效力,律师本身没有执法权。
3、执法部门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如司法警察、律师等)等,还有一些特定领域的执法部门,如税务部门、海关等,这些部门在执行法律时拥有相应的执法权力和职责。
4、律师事务所不能与法院共同执法,律师只能代理诉讼,提供法律服务,没有执法权,不能执法。《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5、律师没有权力执法,但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