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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樽律所】探究不动产设立担保物权,解析其主要权利构成与法律意义
发布时间:2025/01/10 作者:国樽律所

不动产设立担保物权

1、不动产设立抵押权必须依法进行登记,以确保其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2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以登记为必要条件,机动车抵押需至车管所办理登记,而房产抵押则应至房管局进行抵押登记,以确立抵押权的法律地位。

2、所有权人依法拥有在其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权利,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不动产担保物权是对不动产享有的特定优先受偿权,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重要财产形式的经济活动中,担保物权作为一种优先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对担保物的权利实现,保障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不动产担保物权是什么

1、担保物权是设定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的权利,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其目的在于确保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具有以下特征:属于担保物权;标的物为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形式,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该财产优先受偿,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其中不动产抵押是抵押权的一种。

3、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均源自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他权利的重要特征,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并派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

4、担保物权作为物权的一种,与用益物权相对应,是指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权利。

房屋产权的法律规定

1、房屋产权的取得方式之一是通过赠与,在办理房屋赠与手续时,赠与人和受赠人需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若赠与人意图逃避法律义务,将房屋赠与他人,而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该赠与行为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可通过购买、建设、受赠等多种形式取得,购买是常见的产权取得方式;建设是指建设者投资建造房屋,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受赠则是原产权人通过赠与行为将房屋转给受赠人。

不动产设立抵押权担保债权必须登记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抵押权的登记并非合同效力的决定因素,而是对特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房地产抵押需至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以确保抵押权的有效性,抵押权分为登记设立和登记对抗两种,其中登记设立的抵押权必须登记方可生效。

3、设立不动产抵押时,必须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登记的抵押无效,即使持有对方房产证,也不能要求拍卖房产以行使抵押权,物权法定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以登记为必要条件,机动车抵押需至车管所登记,房产抵押则应至房管局办理,不动产抵押担保的登记流程包括向房管局提出申请、递交相关材料,由工作人员依法审查,审查通过后办理抵押担保登记。

5、对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不动产抵押担保的登记应至国土部门办理,这一流程旨在确保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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