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已依法解除保全的单位恢复保全措施或者表示不再恢复之前,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管理人依据该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法律分析表明,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及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详细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3、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在深圳地区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填补了市场主体的救治制度空白。
4、目前并不存在一部名为“个人破产法”的法律,现行关于个人破产制度最新颁布的地方法规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由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并公布。
5、中国金融界传来一则重大消息:新华信托正式进入破产程序,这一事件标志着自2001年《信托法》颁布以来,业内首个破产的信托公司,也是我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首例信托公司破产,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新华信托成立于1979年,拥有43年的历史,是我国最早的信托公司之一。
6、深圳于2020年制定并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在个人层面完善了市场主体有序退出机制,建立了“法院裁判、机构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破产办理体系,为市场主体救治提供了制度保障。
1、《企业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根据《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40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3、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应提交破产申请书及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详细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4、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向社会公布,其核心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该制度规定,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在深圳,除个体经营者以外,近年来大量自然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参与到商事活动中。
2、2021年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3、个人破产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仅有深圳特区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个人破产申请目前在我国是可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并提供证明债权、债务性质、数额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相关证据材料。
3、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尚未完善,没有专门出台针对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破产申请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的对债务人实行破产宣告的请求,它是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依据,也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
1、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不需要坐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清理债务。
2、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在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3、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结合审判实践,制定了本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于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并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5、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个人破产法尚未在我国正式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已率先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关于个人破产法的实施时间,目前尚无具体规定,不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和实施,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了有益的探索和借鉴。
3、2018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要求全国所有城镇将纸质房产档案录入电子信息库,并建立本地的住房信息系统。
4、关于个人资产规模、执行日和视同缴费年限等问题的具体规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操作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