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涉及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的诉讼,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的王雨婷律师解释道: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首先为破产费用,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其次是共益债务。
3、在公司解散诉讼案件及公司清算纠纷案件中,律师的收费标准并非固定,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业务能力、所需律师人数、律师可能耗费的工作时间,以及公司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都是决定最终收费标准的关键因素。
4、律师进一步解释:解散清算主要包括清算费用,如清算组人员工资、办公费、公告费、差旅费、诉讼费、审计费、公证费、财产估价费和变卖费等,还应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这是公司解散清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应获得的报酬。
1、在公司解散之际,股东有责任组建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理,清算机构有权提起诉讼追讨债权,并直接受偿,若公司解散未设立清算组,则失去民事诉讼资格,无法以原公司名义参与诉讼。
2、企业注销时,债权债务应使用公司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根据法律规定,若公司因法定情形解散,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提交给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若未公告、未进行清算,股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档案,了解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4、【法律分析】:公司注销后,由债务清算组核实债权,若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未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若未公告、未进行清算,股东需承担法律责任,并进行清偿,清算组应在清算期间通知、公告债权人,由公司的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方可申请注销登记。
1、解散公司的诉讼案件通常归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根据属地原则确定的,如果公司的具体办事机构不明确,则由其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公司面临经营困难和周转问题,可能侵害相关权益人的权益,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2、若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
3、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通常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则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1、解散公司诉讼费用通常根据涉及的金额计算,若涉及金额不超过1万元,诉讼费用为50元;若涉及金额超过1万元不超过10万元,则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二点五交纳。
2、在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及公司清算纠纷案件中,律师收费问题并非固定,案件难易程度、律师业务能力、所需律师人数、律师可能耗费的工作时间,以及公司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均与最终收费标准相关。
3、若公司解散需要聘请律师,律师的收费标准将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财产类案件律师费通常按涉案金额比例收取。
4、恩施公司解散清算律师的收费标准为: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2000元-30000元/件,上下浮动20%,最低2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根据争议标的额的比例收费:10万元以下部分6%,10-50万元部分5%,50-100万元部分4%,100-500万元部分3%,500-1000万元部分2%,1000万元以上部分5%,上下浮动20%,最低2000元。
1、根据法律分析,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应按照以下顺序清偿:首先是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其次是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最后是破产债权。
2、公司破产后优先偿还的债务包括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则包括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等。
3、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后,破产财产应按照以下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在企业破产后进行清理过程中,需优先偿还五类债务:破产费用、共同有益债务、对破产人特定资产设有担保权的债权,以及对破产人的职工工资、税款的清偿。
5、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