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长之职权重非同小可,若担任全国律协会长,其手中掌握的实际权力不容小觑,依据司法部相关规定,全国律协会长需常驻协会,实行坐班制度,全面负责协会工作,对外代表全国律协,秘书长则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同时为会长配备专职助理。
2、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会长林昌炽在法律界内享有盛名,同时也伴随着争议,一份法官受贿的刑事判决书揭露了一宗律师行贿的丑闻,林昌炽因此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在这起案件中,林昌炽承认向法官行贿20万元,其动机仅为在法庭上充分表达辩护意见,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精神,也严重损害了法律职业的尊严。
3、律师界并没有明确的等级制度,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最高职位,在律师事务所内部,主任是最高领导者,负责管理及指导律所工作,在地方层面,律师协会的会长可被视为当地律师界的领袖,负责协调和代表律师群体的利益,同理,省级或全国律师协会的会长在各自范围内担任着相应的角色。
1、在律师界,并没有明确的等级划分,因此所谓的最高职位并不存在,在律所内部,主任是最高领导,负责管理和指导,而在地方律师协会中,会长则是当地律师界的代表人物,在省级或全国层面,律师协会的会长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
2、我们可以称呼律师为某律师(如陈律师、张律师),或者亲切地称之为大状,也可以用师傅、老师等尊称,律师、讼师、状师等都是对法律执业者的称呼,而“讼棍”则是一种带有贬义的俗称,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才。
3、“法律界泰斗”是对那些在法律界享有极高声望和地位的律师的一种尊称,这种称呼不仅是对律师专业能力和人格魅力的认可,也是对其在法律界所做贡献的一种敬意。
1、律协会长确实拥有一定的实权,他们可以调查和处理律师的行业违纪违规行为,对违规律师实施纪律处分,以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会长还负责组织律师业务研讨活动,促进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律师的业务水平,会长还有权对律师会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培训,以提升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2、如果是询问律协党支部书记,那么很可能是业界的知名律师。
3、全国律协会长的实权更是显著,根据司法部规定,全国律协会长需常驻协会,全面负责协会工作,对外代表全国律协,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在会长领导下工作,为会长配备专职助理。
1、林昌炽自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会长以来,带领团队制定了108项工作任务,并定期公示履职情况,以接受代表的监督,在他的领导下,成功举办了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等重要活动。
2、林昌炽还荣获“深圳市劳动模范”称号,成为深圳唯一获得此荣誉的律师,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律师协会是律师自律的组织。
3、综合来看,林昌炽作为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会长,其行为违背了法律精神,损害了法律职业的声誉,同时也背弃了他在竞选时所倡导的理念,这一事件再次警示我们,作为法律职业者,必须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司法公正,绝不能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