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律师的会见记录通常可以向家属展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意味着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制作的记录,只要不涉及案件秘密,是可以向家属展示的。
2、法律文书,会见笔录能不能给家属看”的问题,其实质在于如何平衡案情信息的传递与家属的知情权,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时,享有独立行使辩护权的权利,通常无需向嫌疑人或家属汇报具体案情。《律师法》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必须向家属汇报、披露或沟通案情。
3、律师会见当事人后,可以告知家属的部分包括会见的情况、涉嫌的罪名以及主要的犯罪事实等内容,但涉及案情秘密的部分,则不能告知,律师应按照正当程序,及时告知委托人案件的进展情况。
4、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并未强制要求律师将会见笔录必须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查看。
5、部分内容可以告知家属,但涉及案情秘密的内容则不能,律师会见后,应当将会见情况、涉嫌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告知家属,但不得泄露案情秘密,律师有责任按照正当程序,及时告知委托人案件进展。
6、律师是否可以将阅卷材料给家属看,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律师不得向家属或其他无关人员泄露或公开,但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家属经批准可以陪同会见。
1、传统观点认为,法律文书和会见笔录不宜直接向家属透露,主要担心家属可能泄露案件信息或串供,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家属可能成为隐藏的同案嫌疑人,直接提供会见笔录或法律文书可能导致信息泄露,引发串供或证据毁灭问题。
2、会见笔录中应记录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内容,若需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可单独制作一份会见笔录,在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时,应告知家属必要事项,但需保密的内容除外,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侦查机关许可。
3、刑事公诉案件所需的法律文书包括: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起诉意见书、鉴定材料;公诉机关的讯问笔录、起诉书;律师的会见笔录、调查材料、辩护词;法院的讯问笔录、庭审笔录、合议笔录、判决书等。
1、部分内容可以告知家属,但涉及案情秘密的部分不能告知,律师会见后,应将会见情况、涉嫌罪名、主要犯罪事实告知家属,但不得泄露案情秘密,不能告知案情不代表可以不告知委托人案件进展,律师应按照正当程序及时告知。
2、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聘请律师,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亲属代为聘请的,侦查机关应允许并及时安排,不得以未经过犯罪嫌疑人本人委托为由拒绝会见。
3、在第一次律师会见后,律师通常会在合法的前提下,告知家属一些案件的基本情况,如罪名等概要信息,家属委托律师后,应配合律师处理一些事务,如取回临时扣押的衣物、财物,偿还信用卡、按揭、车贷等。
1、法律分析:按现有法律规定,律师的会见笔录并不必须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查看。
2、律师的会见笔录通常不涉及向家属公开,因为其中可能包含案情信息,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转述与家属相关的非案情信息。
3、法律文书,会见笔录能不能给家属看”的问题,其核心在于如何平衡案情信息的传递与家属的知情权,律师在参与刑事辩护工作时,独立行使辩护权,通常无需向家属汇报、披露或沟通案情。
1、律师可以告知家属一些基本案情,但涉及案情秘密的部分不能告知,律师会见后,应将会见情况、涉嫌罪名、主要犯罪事实告知家属,但不得泄露案情秘密。
2、家属应与律师沟通,了解案情进展,并配合律师开展工作,律师在第一次会见后,通常会在合法的前提下,告知家属案件的基本情况。
3、法律分析:律师会见后,应将会见情况、涉嫌罪名、主要犯罪事实告知家属,但不得泄露案情秘密,不能告知案情不代表可以不告知委托人案件进展,律师应按照正当程序及时告知。
1、法律分析:一般而言,家属无权查看律师阅卷的材料,家属可以委托律师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案卷材料。
2、您好,根据法律规定,家属不能查看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刑事侦查案卷属于国家秘密,律师不得泄露。
3、律师阅卷后,不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内容可以告知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4、法律分析:律师阅卷后,家属应等待律师和检察院的处理,刑事案件的卷宗只有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其他人都不能阅卷,律师从检察院或法院复印的卷宗,只能自己查看,不能给被告人及其家属阅卷,否则将受到法律处罚。
1、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相关规定,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2、法律分析:按现有法律规定,律师的会见笔录并不必须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查看。
3、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可以制作会见笔录,但看守所等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机关不能在律师会见时监听、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