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庭审现场,律师不得擅自与法官进行私下交流,庭审是严肃庄重的场合,严格禁止交头接耳或忽视他人发言,律师若在法官前私下低语,不仅会影响庭审秩序,也明显表现出对他人发言的不尊重,在庭审过程中,如有需要发言,律师应举手示意,保持安静。
2、法律分析显示,在民事案件开庭时,被告原则上应亲自出庭;对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则可由其监护人代为出庭应诉,若被告委托了代理人,代理人亦可代表出庭,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在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若当事人未能到场,法官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且成员不固定,审理过程中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除非当事人向法院说明特殊情况,否则必须亲自到场,合议庭审理时,当事人必须参与开庭审理。
4、在民事诉讼中,若当事人聘请了律师,可以不出庭,除非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如离婚案件,否则其他案件均可以由代理人出庭,根据2013年1月1日之后的法律规定,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律师需向法院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以及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5、合议庭审理时,原告和被告均应到场,但如果委托了代理人,代理人可以代表出庭处理,若原告缺席,将无法进行审理;被告缺席时,则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缺席判决,原告和被告原则上都应亲自到场,除非委托了代理人。
6、合议庭的评议活动应制作笔录,并由合议庭成员签名确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律并未强制要求律师在宣判时在场,律师是否在场不影响法院的审判结果,如果律师在受委托时明确宣判需要在场,那么律师应履行委托义务,出席宣判。
1、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常需要出庭,并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也有权讯问被告人。
2、民事二审是否开庭,由人民法院合议庭决定,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若无原告或被告出席,合议庭将根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3、法律分析表明,在民事案件开庭时,原告和被告都应出庭;如果委托了代理人,代理人可以代表出庭,离婚案件是个例外,原告和被告原则上都应亲自出庭,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1、法律分析指出,在民事案件开庭时,被告原则上应亲自出庭;对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出庭应诉,若被告委托了代理人,代理人亦可出庭,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议庭审理时,原告和被告都应到场,但如果委托了其他代理人,代理人可以代表出庭处理,如果原告缺席,将无法进行审理;被告缺席时,则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缺席判决,原告和被告都应亲自到场,除非委托了代理人。
3、在二审合议庭审理中,是否允许无原告或被告出席,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性质和情况,民事案件中,合议庭需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并确保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对于刑事案件,无论二审是否开庭,都必须进行开庭审理,以保障审判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1、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判前只有律师或辩护人才能进入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其他家属均无此权利,家属应考虑及时委托律师,以便律师在看守所内了解案件详情,并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2、在开庭宣判时,律师可以选择不出庭辩护,因为宣判标志着案件的终结,无需进一步辩护,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15天内提起上诉,律师在宣判时不出庭辩护是合理的。
3、在一审宣判后,律师仍有权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交流。《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律师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且不受次数或时间上的限制。
1、合议庭由法院院长或刑事审判庭庭长指定的审判长主持,当院长或庭长参与案件审理时,将亲自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第一审程序的合议庭可以吸纳人民陪审员参与,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23岁且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均可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
2、律师参与合议庭时,通常需要提交辩护词,或明确表达辩护意见,以便合议庭充分考虑。
3、合议庭审理时,当事人的参与是必须的,若当事人未到场,法官将作出缺席判决,合议庭成员地位平等,且成员不固定,审理过程中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除非当事人向法院说明特殊情况,否则必须亲自到场,合议庭审理时,当事人必须参与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