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件一旦被人民法院受理,律师即可申请阅卷,法律依据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亦可享有同等权利。
2、律师仅需凭借本人律师执业证,或提供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或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即可阅卷,但需注意的是,若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律师需先与承办的法官取得联系,方可直接在法院阅卷。
3、在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若已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律师可直接联系承办法官阅卷,若尚未提交,律师需在向法院提交当事人或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后,凭借律师执业证到法院阅卷,部分法院可能还会要求律师提供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
4、人民法院应当为诉讼代理人阅卷提供便利条件,安排阅卷场所,如有必要,案件的书记员或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在场协助,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查阅案件相关材料的,应提前与书记员或审判人员联系;查阅已审理终结的案件材料,则应与法院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联系。
1、律师解答:确实可以,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申请阅卷,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亦可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但需先得到检察院的许可。
2、律师可凭借本人律师执业证或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或家属的授权委托书进行阅卷,但若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律师需先与承办法官联系,方可直接在法院阅卷。
3、律师去检察院阅卷,是指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将案卷材料、证据移交给同级人民检察院,从辩护律师接手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1、在案件批捕后,律师即可阅卷,根据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亦可享有同等权利。
2、法律分析表明,律师在到达检察院后通常可以立即阅卷,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详情,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录和复制案件相关文件。
3、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即可开始阅卷,通常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将根据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1、律师阅卷权是指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时,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根据民事诉讼代理律师阅卷规定,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查阅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人民法院应为诉讼代理人提供阅卷便利,安排阅卷场所。
3、查阅案件材料时,应出示身份证或律师证等有效证件,可以摘抄或复印,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已审理终结的案件材料,可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开完庭后,当事人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1、在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时,若已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律师可以直接联系承办法官阅卷,若尚未提交,律师需在向法院提交当事人或家属的授权委托书后,凭借律师执业证到法院阅卷,部分法院可能还会要求提供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
2、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的办理机关为检察机关,案卷材料也在检察机关,由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阅卷权并安排阅卷。
3、根据刑事辩护阅卷权的规定,辩护人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可以摘抄、查阅与本案相关的诉讼文书,但律师在这个阶段可以查阅的资料有限,部分关键证据,检察院可能拒绝让律师查看。
4、在侦查阶段,律师并无权阅读案卷,只能通过口头方式向司法机关咨询相关案情信息,当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律师才能正式获得阅卷权。
5、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刑事辩护律师即可行使阅卷权,阅卷权是指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包括诉讼文书、证据材料、鉴定意见等,以全面掌握案情,由于案件尚未进入审判阶段,若在此阶段发现错误,相对更容易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