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揭示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况,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传唤侦查人员、勘验检查人员及鉴定人等到庭作证,通过收集到的证据,律师可以提出异议,当庭指出证据在收集过程中的主体、程序、形式上的不合法性,防止这些非法证据被法院作为裁定的依据。
2、在侦查阶段,律师接受委托后,有权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嫌疑人;在会见时,可以向嫌疑人了解部分案情和证据线索,提供法律咨询;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代为提出申诉和控告;在审查逮捕期间及批准逮捕后,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3、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相关材料,并可以与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享有相同权利。
1、辩护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的权利有所区别,在立案阶段,律师主要代理起诉;在审判阶段,律师主要履行辩护职责,律师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律师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法律分析表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包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以及在会见时不受监听,律师在取得证人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的同意后,有权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了解案情及已查明的主要事实。
4、律师有权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且会见时不受监听,律师在取得证人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的同意后,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5、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相关情况,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诉、控告,以及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律师在线下办理时,可前往当地工商局预约办理;线上办理时,可通过支付宝搜索相关服务,家庭档案通常包含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职业、教育、财务、法律、医疗等方面的资料,由公安所属单位的人事组织部门管理,律师在需要调取家庭档案时,有权查阅职权范围内的任何卷宗、档案,包括家庭档案。
2、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调取证据是证据收集的一种方式,侦查调取是侦查机关的专属职权,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无权实施,侦查机关在实施证据调取时,通常向有关单位或个人签发《调取证据通知书》。
3、律师本身没有直接调取证据的权力,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委托律师办理。
4、虽然律师有权调取被告的身份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进行,律师在调取被告身份信息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如向相关机构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取信息的目的和必要性,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明文件。
5、执业律师有权去相关单位或部门调查取证(原件),根据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6、通常情况下,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这是律师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顺利执业的保障。
1、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2、在调查和辩论过程中,二者是相互交织的,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如果受害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是公诉案件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告,他们有权查阅案卷,但法律不允许犯罪嫌疑人查看案卷材料,刑事卷宗是保密的,公检法等机关不会提供全部案卷材料,在侦查阶段,律师不能在公安机关查阅材料,只有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才可以。
4、可以委托律师查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享有相同权利。
5、律师查阅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可以了解案件的证据体系和证据种类,并核对已移送的“主要证据”材料与尚未移送的证据材料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的相互关系。
6、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未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