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求律师传话改变口供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虽可提供专业帮助,但必须恪守职业操守,依法行事,在案件辩护过程中,律师需要依赖合法证据为当事人进行辩护,而不能参与任何违法行为。
2、律师拥有权利收集证人口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在案件需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可凭借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3、法律明确指出,律师在接受案件委托后,可以自行查询通话记录,或申请法院的调查令,查询相关信息,调查令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申请,签发给诉讼代理律师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件。
4、若口供内容不实或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可以申请翻供,如果笔录与事实严重不符,律师应积极发挥作用,注意收集证据,初次口供如有表述不清或错误,后续可以提供不同的供述。
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有权查阅、复制看守所犯罪人的口供。
1、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复制案卷,查看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这是律师依法享有的权利。
2、辩护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律师在案件侦查结束、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在此之前,人仍在看守所。
4、在刑事诉讼中,涉案人在被拘押期间所作的供述主要由侦查机关掌握,通常情况下,只有侦查人员、案件被告及其委托的辩护律师才能依法查阅这些供述。
5、在侦查阶段,律师无权查阅口供,律师需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移送起诉至人民检察院后,才有阅卷权,以便了解案情进行辩护。
1、已签字的口供是否可以翻供,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之前作过虚假供述,可以在后续提审和开庭时实事求是地说明真相,并说明虚假陈述的理由,如果供述是真实的,则无需翻供,否则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口供在检察院阶段发现错误,可以申请翻供,但翻供应在法律程序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并及时提出。
3、一般情况下,已签字的口供不可翻供,但如果确实作过虚假供述,可以在后续程序中说明真相,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1、律师了解涉嫌罪名是可以的,但查阅证人口供较困难,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核实证据需在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进行。
2、在诉讼审理阶段,律师有权查阅涉及案件事实的全部材料,包括证人口供。
3、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包括口供记录,并可以向证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1、律师在获得相应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后,可以进行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派出所的口供是证据的一种,可用于支撑诉讼主张。
2、在侦查阶段,律师无权查阅口供,案件移至检察院阶段后,律师才有阅卷和复议案卷的权利。
3、在民事赔偿问题中,律师通常无权调取口供,但可申请法院调取,刑事案件辩护中,辩护律师有权阅卷,包括口供。
1、指使律师传话改变口供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律师作为专业辩护人,应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不能参与任何违法行为。
2、案件初期的口供至关重要,律师应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若发现违法侦查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当事人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