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赃款赃物的性质,其认定权专属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款赃物在程序上的决定性要件,生效裁决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是人民法院针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所作出的裁决。
2、若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投资或购置产业,对于由此产生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相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按照刑事裁判所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返还或赔偿,马洪宁律师分析指出:关于盗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学界普遍认为不适用。
3、在生效刑事判决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执行过程中,若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有误或应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若可通过裁定补正,执行机构应将异议材料移交给刑事审判部门处理;若无法通过裁定补正,应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寻求救济。
4、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罚金的财产就否定单位犯罪的认定,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特殊对象问题,例如个人承包企业,其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单位,应以发包单位在被承包企业中是否有资产投入为判断标准,有资产投入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反之,则视为个人犯罪。
5、如果赃款已经消耗或进入市场流通领域,通常无法追回,受害人可以向罪犯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如果赃款尚未被判决为赃物,或者案件仍在侦查起诉阶段,那么所涉及的财产还不能称为赃物,因此不涉及善意取得的问题。
1、赃款的认定标准具备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双重属性,赃款赃物必须是行为人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的财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合法财产,更不属于违禁品,对于办案过程中缴获的赃款赃物,应当进行认真查对。
2、具体而言,赃款的认定标准包括:具备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双重属性;必须是行为人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的财物,不同于作案工具、个人合法财产或违禁品。
3、赃款的认定标准还包括:具备证据价值和经济价值双重属性;必须是行为人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的财物,它既不是作案工具,也不是行为人的合法财产,更不是违禁品。
4、根据法律分析,所谓赃款赃物,指的是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所有财物,法律依据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一并追缴。
5、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及法院依据法律程序,对涉案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在判决时,也会对犯罪所得认定为赃款、赃物,并依法将其返还给受害人或合法权利人。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非法集资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两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情节严重者,可处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五十万元罚金,对于赃款,应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2、对于非法集资利息的追缴,并非所有非法集资都需要追缴,追缴的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集团通过非法集资所得的赃款,对于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罚金亦可单独适用。
3、责令退赔是指法院命令犯罪分子将其通过犯罪获得的非法所得退还给受害人,它针对的是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而非实际所得的财产,犯罪分子所取得、受害人所失去的财产,包括犯罪成本在内的赃款赃物,都应予以追缴。
4、在单位员工构成贪污罪的情况下,单位可以依法开除该员工,但需要注意的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而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则可能包括单位,在贪污案件中,司法机关也会依法追缴犯罪嫌疑人所贪污的赃款。
1、如果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本案赃款赃物已被第三人占有或已在第三人名下,并明确判令追缴该特定款物以返还被害人,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该特定款物进行执行,若需要第三人配合或有关机关协助,执行法院应将刑事判决已明确认定和判令的情况告知第三人或有关机关。
2、如果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涉案财产被认定为赃款赃物存在异议,且该异议无法通过裁定补正,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主张救济,可能被定性为赃款赃物的财产包括存款、投资收益、孳息、利用赃款购买的房产或车辆等,案外人或被害人对该部分财产在生效刑事判决中是否应认定为赃款赃物有异议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救济。
3、如果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本案赃款赃物已被第三人占有或已在第三人名下,并明确判令追缴该特定款物以返还被害人,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该特定款物进行执行,若需要第三人配合或有关机关协助,执行法院应将刑事判决已明确认定和判令的情况告知第三人或有关机关。
1、在法律上,对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学者们也存在分歧,有部分学者认为,盗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原权利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追回其物,但如果善意第三人通过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物,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2、法律分析认为,盗赃物原则上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是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盗赃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根据私法规则中的“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许可”原则,我们可以推定被盗之物亦可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针对这一问题,《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作出了详细规定。
1、对于赃款的追缴流程通常如下: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随案件移交至相关级别法院,由法院判决处理;对于已结案的案件,赃款赃物通过相关部门上交国库;依法将这些赃款赃物退还给相关受害人及被害机构或单位。
2、如果赃款已经消耗或进入市场流通领域,通常无法追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如果追缴不回,受害人可以向罪犯提出民事赔偿要求,如果赃款尚未被判决为赃物,或者案件仍在侦查起诉阶段,那么所涉及的财产还不能称为赃物,因此不涉及善意取得的问题。
3、法律分析指出,如果赃款已经消耗或进入市场流通领域,通常无法追回,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授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追缴赃款赃物或追缴涉案款物的权利,在法定的侦查措施中,也没有追缴措施,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赃款赃物都还未被认定,追缴赃款赃物从何而来,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