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辩护律师希望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面,必须出示其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等合法证件,在此情形下,看守所应尽快安排律师赴监狱进行会见,且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律师确实拥有会见在押人员的权利。
2、更换律师是允许的,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委托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决定,若委托人对当前的辩护律师不满意,可以解除委托关系,并委托新的律师,新委托的律师凭借委托手续、律师事务所的会见介绍信以及本人执业证,可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委托律师是委托人的自主选择,若没有签订合同,则不会产生合同违约等法律纠纷。
4、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依法享有会见嫌疑人的权利,会见的次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来确定,委托人有权更换律师,更换后的律师同样享有会见嫌疑人的权利。
5、在看守所中,只有律师享有会见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也称为律师会见权,在刑事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至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前,只有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6、侦查机关应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1、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两名辩护律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不受限制,除非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贿赂等案件,否则会见没有特别限制,委托两名律师代理辩护是合法的。
2、律师有权会见在押人员,律师会见时需携带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等材料,看守所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委托律师是委托人的意愿,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不会产生合同违约纠纷。
4、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的手续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律师需向看守所出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授权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时间和次数不受限制,看守所应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所需的时间和次数。
5、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侦查机关许可,并应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可以了解案件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并从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嫌疑人核实证据,会面时,侦查机关不得进行监听。
6、更换律师是允许的,在刑事案件中,若委托人对所委托的律师不满意,可以解除委托关系,并委托新的律师,新律师仍可持相关手续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若被刑事拘留或批捕,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根据现有法律,家属或朋友不能会见,只有等到法院开庭时才能见到,在此期间,只有委托律师才能进入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2、在刑事案件过程中,只有律师享有会见权,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至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前,只有律师有资格会见犯罪嫌疑人。
3、已涉嫌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在判决前只有律师可以会见,建议家属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解罪名、案件经过以及嫌疑人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同时尽量安抚当事人的情绪。
1、看守所的探视规定因情况而异:未决犯不允许探监,除律师外不允许见任何人,已判决的罪犯虽可探视,但每月不得超过三次,探视需满足一定条件,只有犯罪分子的监护人或亲属才有探视权。
2、在法律框架下,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会见次数没有明确限制,律师有权随时前往看守所会晤嫌疑人,只要是基于辩护工作的实际需求,或律师认为有必要获取必要信息。
3、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不受限制,看守所应保障律师有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履行辩护职责,同时要与看守所的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的侦查工作相协调。
1、更换律师是允许的,在刑事案件中,若委托人对所委托的律师不满意,可以解除委托关系,并委托新的律师,新律师仍可持相关手续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会见辩护律师,律师只需持有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3、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在侦查阶段行驶辩护权时,应持相关文件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及时安排,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4、换押期间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律师担任辩护人时,有权持相关证件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5、可以更换和重新聘请律师,新律师仍可会见,如有需要,可以进一步联系。
6、在侦查期间,只有辩护人可以会见在押人员,会见规定如下: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1、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时间和次数没有具体规定,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保障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所需的时间和次数。
2、一般普通案件,律师的会见次数从刑事拘留到法院判决,通常是3次以上5次左右,如果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如需协助处理公司事务等,律师可以增加会见次数,但可能会按加收会见费用。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并未受到连续性次数的限制,辩护律师能够正常与已被监禁的涉嫌犯罪者以及被告人进行面谈交流或通过邮件等方式沟通。
1、可以委托律师会见犯人,需到监狱管理局开通行证,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证明文件,方可见犯人。
2、根据监狱管理规定,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3、律师可以随时去监狱会见犯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监狱应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律师会见时应遵守监狱管理的相关规定。
4、律师解释:可以会见,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拘留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一旦被拘留,就可以尽快请律师协助。
5、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时,可以通过传真、邮寄或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授权委托书,监狱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时,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