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签订安置房协议时,涉及契税的缴纳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其税率通常设定在3-5%之间,按照赠与份额的价值进行征收,具体的税率和计税依据由地方政府确定,并根据不同情况参照市场价格进行核定,签订安置房合同后,若发生诉讼,该合同是有效的,对于房产赠与等税务问题,需密切关注地方政策,并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若遇到新的情况或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为精确的法律建议。
2、专业律师建议,此类合同在非必要情况下最好不要签订,如果确实需要签订,应签署相应的补充协议,详细列明承诺的补偿条件,并做好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以确保将来补偿安置条件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3、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公证处对安置房买卖统一不予公证,但这并不代表此类买卖无效,只要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就受到法律的保护,签订一个内容详尽、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备协议(合同)至关重要,建议请专业律师进行草拟。
4、法律分析显示,若安置房出现质量问题,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如果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不符合标准,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损失。
1、从法律角度来看,安置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存在的,买卖双方基于真实意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由于安置房的特殊性,这类合同容易引发纠纷,若卖方拒绝履行过户义务,买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卖方履行过户责任。
2、安置房买卖合同通常具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基于真实意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协议中约定的双倍违约金可能因过高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由于安置房交易的特殊性,容易引发纠纷,尤其是房产证发放后,卖方可能拒绝过户。
3、通常情况下,安置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若安置房出现质量问题,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如果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法修复或修复后仍不符合标准,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损失。
2、若遇到安置房质量问题,且不影响日常居住,应首先要求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复,若开发商忽视或拖延修复,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解决。
1、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事宜可以选择进行公证,关于公证的具体事项,买方应根据自身需求自主决定是否进行公证,若需公证,以下材料是必须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或户籍卡等;涉及交易标的物的财权证明文件,如房产证,尚未取得房产证的购房合同及付款收据等;以及买卖双方共同拟定的协议书。
2、安置房买卖是否需要公证,可视个人情况而定,虽然公证过程较为繁琐,但它可以防止一方反悔或加价,如果决定公证,需要携带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等到公证处办理。
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应依据拆迁补偿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2、若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出现任何问题,录音等证据可以帮助被拆迁人在后续维权过程中掌握主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意见,将留有空白条款的合同交给对方,相当于对对方的无限授权,对方可以在合同空白部分填写相应内容。
3、常见的陷阱包括:协议拆迁达成的补偿协议违约成本低;有关部门可能暗藏在背后控制全局;拆迁主体可能是一般民事主体,拆迁流程不规范,导致拆迁户权益难以保障。
4、在现实中,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可能各式各样,包括未经授权的村委会、开发商、施工单位,甚至是由拆迁方组成的临时机构,这些情况都是严重违法的。